前几天,游客张先生在三亚某餐馆吃饭时,点了海胆蒸蛋,但没有海胆只有蛋。4月11日,三亚市委宣传部发布消息,称未发现掉包、掺假掺杂等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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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事件继续发酵,店家表示自己手握证据,称张先生在交涉协商的时候,提出了“打对折”等“无理”要求,还以自己有几百万粉丝为理由相要挟,声称要搞垮店铺,表示有95%的可能性会起诉张先生,剩下的5%,要视客户挽回事情的态度、道歉程度而定。

当事人张先生回应道,他没有煽风点火,也没有恶意炒作,相信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相信法律是公平的,相信会有律师帮他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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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的,以五百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胆蒸蛋里边若真的没有海胆的话,那张先生要求“打对折”确实有点“无理取闹了”,他应该索要三倍赔偿。但三亚市委宣传部发布的消息给了商家起诉维权的勇气,他们是这样说的:当季本地海胆汁多肉少,和其他地区的口味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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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这一说法属实,商家能够拿出证据证明端给张先生的海胆蒸蛋里边有海胆,但张先生对该菜肴产生了误解的话,张先生确实需要全额付费,但双方经过协商后,同意免掉该菜肴的费用,张先生也支付了其他菜肴的费用,现在打马后炮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

商家想要起诉的话,大概率只能从侵犯名誉权的角度着手。按照《民法典》102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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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算法律有明文规定,商家想要维权还是有点牵强的。侮辱指的是用暴力或别的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人清誉,比如说肢体暴力、言语侮辱、文字侮辱或者当众焚烧商家牌匾等,消费者并没有做出过激的举动,难以认定为侮辱。

诽谤指的是用捏造虚假事实的方式,丑化他人人格。若是海胆蒸蛋里边没有海胆,那游客的行为算是陈述事实,也算不上侵犯名誉权。就算是海胆蒸蛋里边有海胆的话,游客的行为也算是合理质疑,他是一个外地的游客,不能要求他在吃饭之前,先去查阅百科全书,看看本地的海鲜在不同季节有什么差异,这些事情是商家自己该做的,他应该向消费者科普相关知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从现有的信息来看,商家获胜的可能性非常低。此事中,商家和消费者都是输家,商家的名誉扫地,后续的经营会受到影响,消费者明明是出去玩的,结果憋了一肚子火,但最大的输家不是他们,而是三亚的旅游业。网络上很多人都表示,以后都不敢去三亚吃海鲜了,害怕吃不到海鲜还要吃官司,何必千里迢迢地跑过去受委屈呢?

某个小品里有这样一个桥段:客人点了一盘海参炒面,但是只有炒面没有海参,把老板叫过来一问,老板表示炒面的师傅叫做海参,完全没有问题,把文字游戏弄成了黑色笑话,这次事件发生后,也有人调侃道:“可能是蒸蛋的师傅叫做海胆吧”,老婆饼里没有老婆不算违法,因为客户没有为“老婆”付费,只付了饼的费用,所以不涉及价格欺诈,但该事件中,客户为海胆付费了,所以必须要弄清楚这一点。

相关部门要理清楚证据链,若是有监控视频的话,要公开给社会大众,这样才能降低负面影响。

大家是如何看待这一新闻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