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这个词我们都并不陌生,因为我们也是从婴儿过来的。的确,每个人都有小时候,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童年回忆,人从在母亲肚子里开始是胎儿,到生下来变成了婴儿,再慢慢地长大直至成年。

一般来说,婴儿是指小于1周岁的儿童。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儿童时代,有的人的儿童时代是丰富多彩,而有的人的儿童时代则是没有色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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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母亲怀胎十月才生下自己,可见母亲生下孩子的不容易,的确,现在很多孕妇都非常辛苦,有的孕妇到了后面几个月还有在工作的,甚至有的一直工作到自己要进产房的那一天。

我们都厌恶小偷,尤其是偷孩子的,的确,任何一个孩子生下来都是有独立意义的,俗话说儿不嫌母丑,子不嫌母贫,无论孩子怎么样,母亲都不能遗弃或者抛弃自己大孩子。

我们看电视剧的时候,常常会看到有的婴儿一生下来,就被别人抱走了或者被偷了,当然,也有被偷换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掉包。

今天下午,收到了好友的来信咨询:偷换婴儿的行为,在刑法上应该如何评价呢?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孙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多年,孙某家是唯一儿子,孙某父母业已年迈。两人结婚几年,妻子李某没能怀孕,后经多方治疗调理,李某终于在四十岁那年怀上了孩子,家人说不上有多高兴,尤其是孙某的父母更是兴奋,传宗接代在老人骨子里可谓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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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人期盼着,十月怀胎,孩子生下来是个女孩,最看不到笑容的就是孙某的父母。转眼间,女孩子长到了三岁,孙某父母也一直催促了孙某夫妻俩三年,赶快再要一个儿子,老人也就可以安心了。

经过夫妻两人努力,李某终于又怀上了孩子,可是,随着孩子的出生,孙某夫妇彻底感到失望了,又是一千劲,一面欺骗老人说这次是个男孩,一面计划着偷换他人的男孩。于是,在出院时,夫妇俩偷换了他人的男婴。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样的想法呢?有人说这就是明显的遗弃,也有人说这就是明显的拐卖儿童,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孙某夫妇遗弃的是刚出生不久的婴儿,这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由此可见孙某夫妇涉嫌了遗弃罪。应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当然,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孙某夫妇基于重男轻女的思想,盗窃他人的男婴,涉嫌了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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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在,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