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13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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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贵阳市共计有141家公司因虚开被税务机关予以公告,其中,有13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家公司虚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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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34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当中,虚开的金额从最低的几万元至最高的上亿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4家,虚开金额最高的是贵州煤炭进出口储某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19份,金额117598.59万元,税额19679.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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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的公司分别为:

1.贵阳鑫某某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至2019年05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0份,金额44330.28万元,税额7092.84万元;

2.贵阳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05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00份,金额39615.60万元,税额6338.50万元;

3.贵州元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75份,金额12700.75万元,税额2159.12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相关规定,虚开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何律师搜集的贵阳地区检察机关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案例,以供参考。

#不起诉#

1.1.案例一:贵阳A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88号)

1.3.案情概要:贵阳A机电有限公司让其他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092725.63元(其中税款158772.1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贵阳A机电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贵阳A机电有限公司系初犯、偶犯,且贵阳A机电有限公司具有补缴税款的情节。由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贵阳**机电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86号)

2.3.案情概要:张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票面金额为1709401.76元,税额为290598.24元,价税合计20000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90598.2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张某某为初犯,有自首情节,补缴了税款并符合现今开展的保护企业家的专项活动精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3.1.案例三: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白检刑不诉〔2020〕44号)

3.3.案情概要:林某某通过他人,购买5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45份,票面金额445万余元,税款72万余元,价税合计517万余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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