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

理应第一时间抢救伤员

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但近日

来宾市象州县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

一方当事人把另一方受伤的小女孩

从事故现场带走了?!

却没有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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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要将伤者带去哪?

为何就这样离开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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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凌晨4时许,来宾市象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汽车总站路段附近,发生了一起小型汽车与共享电单车相碰撞的交通事故,小型汽车驾驶人将一名受伤的女孩扶上车往县中方向开走,要求出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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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在出警前往事故现场的途中,接到了城关派出所移交过来的警情,称事故车辆与双方当事人目前正在象州县中医院。

原来,事发当时城关派出所民警正好在附近巡逻,也接到了群众对该起事故的举报,最后派出所民警在象州县中医院找到事故车辆与双方当事人,并移交交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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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经询问事故双方当事人了解到,共享电单车驾驶人吴某洁系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小型汽车驾驶员廖某东系无证、酒后驾驶,且驾驶的车辆未年检、未购买保险。随后,民警对廖某东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出来的结果为5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还原事故经过▲

3月26日3时48分,吴某洁驾驶象州A1***号电动自行车,由象州镇温泉大道自西往东方向逆向行驶至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汽车总站路段时,与从车站出口右转弯由廖某东驾驶的粤Y57***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洁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廖某东将吴某洁扶上车,带至象州县中医院进行一系列检查,检查过程中被巡逻的派出所民警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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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广西交警微发布、来宾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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