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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清明 文明祭祀

严防死守做好森林防火!

4月10日-11日,狮山镇委委员、小塘社会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李永昌,狮山镇委委员朱慧斌以及狮山镇小塘社会管理处班子有关领导兵分几路,组成巡查组到辖区各村居开展森林防火、防疫巡查工作。巡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求,各村居要毫不松懈,严防死守全力做好清明防火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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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组一行人实地走访了解周边山林情况,现场听取了各村居相关负责人汇报清明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主要对值守防火人员队伍安排、防治应急措施、隐患风险、防灭火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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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根据上级清明森林防火工作部署,清明期间,狮山小塘安排人员在值守点驻点巡查,每个周末由管理处领导分别带队到各村居 开展森 林防火和防疫巡查工作,驻班团队、镇部门支援人员也全部到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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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狮山小塘还将加大森林防灭火工作力度,层层压实防火责任,强化重点区域巡护,深入排查火灾隐患,加强值守,严加防范,坚决守护辖区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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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禁止野外用火

切勿因一时疏忽,酿成大祸

违者将被追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普法

因祭祀引起火灾,除了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违规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还会受到相应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佛山新闻网黎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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