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强奸案件系多发高发案件,据实证数据统计,传统意义上的强奸案件发案率越来越少,而更多的强奸案发生在熟人之间,基于不同的动机不能得到满足,或基于其他原则,女方与男方发生关系后又反悔,告发男方强奸。强奸案件大多发生在不易被人所知的地点,因此,取证非常困难,尤其是男女双方平时正常交往过程中,偶发的强奸案,在没有现场物证等情况下,要认定男方强奸更是一件难以完成的任务。尤其随着社会的不断文明,刑讯逼供鲜有发生,采取刑讯逼供手段,即使取得了口供,也会被法院以非法证据而排除,不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且强奸案往往是一对一的证据,在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只能按存疑时有利于嫌疑犯人的原则,不认定强奸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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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决定权。从强奸罪的的保护法益来看,刑法对妇女的性自主权的保护是极其周到的,理论上是这样,但针对具体的案件,还是靠证据来说话,来尽可能还原案件现场的事实。如标题,男女多次变换姿势,持续时间长且女方没有反抗,单凭这一点,难以评价是否构成强奸罪,因为,我国刑法认定强奸罪的成立的本质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即行为时是否取得妇女同意,而不采舒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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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某法院曾判决过一起强奸罪不成立的案件,女方告男方强奸,男方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女方发出呻吟声的证据。法院以此判决强奸罪不成立。各国对强奸罪的认定标准并不同,我国严格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为标准来认定强奸罪成立与否,因此,即使男女双方多次变换姿势,持续时间长且强奸过程中女方没有反抗,都不能作为否定强奸罪成立的直接证据,但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认定。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起案件,与上述分析相关,身边的刑法故事,给您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刑法事件,在生活中学法,从故事中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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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孙某和女青年李某在不同公司上班,两人因为业务关系,经常接触,感情逐渐升温,关系逐渐熟络起来。孙某约李某去爬山,李某也不拒绝,两人欣然前往。然后两个人又一起去公园散步,在散步过程中,孙某提出两个人不如发生性关系吧,提升一下感情,但是遭受拒绝。但两人还是一如往常,保持着良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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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孙某酒后深夜去李某宿舍,找李某谈心,李某一看是孙某便为其开了门。两个人在房间内连续多次发生性关系,而且还多次变换姿势,持续时间比较长。

事情结束之后,李某说要去告发孙某强奸了自己。孙某恳求李某不要告,两个人一起保持两性关系不是很好嘛。而且告发之后,两个人都名誉扫地,没有得到好处,还不如一起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呢。但是,孙某还是在闺蜜的强烈建议下,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在家中遭受孙某多次强奸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孙某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并让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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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将孙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当时为什么会发生性关系,有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等等。孙某则始终认为,两个人自愿,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不是强奸,男女双方各执一词。

本案中,难以认定孙某构成强奸罪的根本在于证据问题,没有更好的证据证明孙某违背李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首先从两人平时交往中难以发现有强奸有关的证据,其次,如果孙某强奸了李某,而李某没有当场合或尽快报警。本案中,只有一对一的言词证据,且孙某否认强奸了李某,在现有证据下,只有按照存疑时有利于孙某的原则,认定孙某没有强奸李某,两人发生关系是基于双方自愿,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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