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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文书裁判网上

看到了一则关于

田某某强奸陪酒女的审判通知书

具体内容如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闽刑申77号

田某某:

你为强奸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5)仙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刑终字第488号刑事裁定,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相互冲突,请求重新审理并改判你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调卷复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现就你申诉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你申诉称:本案事实不清,被害人没有呼救、没有反抗、衣物没有破损,也没有外部伤痕和法医鉴定,无法证明性交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本案证据相互冲突,存在多处疑点,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不具有可信度,原审法院根据照片认定你使用暴力有所不当。

经查,证人孔某、池某、李某1证言均证实,陈某某哭着向仙游县某娱乐城管理人员反映,在323包厢被你动手动脚,后经其他人的劝慰,在龙某的搀扶下又进入包厢陪酒;

证人李某2、黄某、林某1证言均证实,陈某某被你摸哭后躺在沙发旁;你向黄某投诉陈某某不让摸且不能出台,黄某表示小姐仅陪酒不能出台,并和你协商先付小费给陈某某让其先行离开但遭你拒绝;

证人师某、樊某、林某2证言共同证实,段某某拿着人民币1000元塞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将钱扔在地上并蹲着哭泣;

证人李某1证实被害人陈某某说客人打了她数下后将她拉到卫生间里强奸,其摸陈某某的头部,确实摸着有点肿;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其在323包厢、325包厢均拒绝你出台的提议,后在325包厢卫生间被你殴打并强行发生性关系。

此外,本案还有陈某某的手臂抓痕伤情照片、陈某某处提取的斑迹鉴定意见,段某某的指认笔录,龙某、黄某等人的辨认笔录,报警录音、现场视频监控及截图等视听资料证实(其中显示在电梯门口附近,陈某某一脸哭样,尽管被师某拉住但还是径直往门外方向走,2时许,林某2在该娱乐城门外搀扶着哭泣的陈某某回到325包厢)。

原判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案发时你在323包厢、325包厢向陈某某提出性交易的要求但被陈某某拒绝,后在325包厢卫生间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清楚,定罪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

你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你构成强奸罪,并无不当。你诉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相互冲突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来源:中国文书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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