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生效,适用《民法典》的最新判决也随之而来了。这不,近日一位全职太太与丈夫离婚后,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就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激烈讨论,我们今天就来详细看来下这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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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本案的基本案情,2015年,王女士与陈先生结婚并生下一个儿子。三年之后,双方因为一些矛盾而分居,自2018年11月以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2019年,陈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证,但撤诉了。2020年,他再度提起诉讼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2020年10月,陈先生再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但王女士认为,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另外,结婚之后,王女士负责照料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全都是王女士打理,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引起广大网友激烈讨论的就是判决中出现的“家务补偿款”,对于该笔“家务补偿款”的说法也不相同,有人认为五万元太少了,还不够请保姆的钱,但也有人认为,王女士是全职太太,离婚前这个家庭的收入主要都来自于男方,而且离婚时也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因此女方就不应该再获得额外的5万元补偿款了。

对此,主审法官冯淼作出了解释,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升,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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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离婚后的“家务补偿”并不是《民法典》生效后才提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尚未失效的时候,其中第四十条就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各自所有为前提。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家庭都是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就是使《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难以实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该问题的规定的作出了改变,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样,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就被激活了!这也是本次房山法院作出此判决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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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打理好家庭生活内部的一切,照顾好孩子和老人,这就大大减轻了另一方的家务负担,这样,另一方才能安心的在外边工作,从而创造更多的财富,虽然不能创造直接的经济价值,但是其间接创造的经济价值也是不容忽视的。而且,一方将自己的全部精力都投入到了家庭琐事当中,长期下来,可能已经丧失了参与社会工作的职业能力,再次投入社会工作已经存在了一定的难度,对离婚后的生活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这对这一类人群是极不公平的。那么家庭琐碎事务中付出较多的一方请求法律对自己在婚姻中的付出作出公平的评价、补偿,也是合理的。当然,在这里也提醒大家,步入婚姻的殿堂之后,要注意家庭和自我成长应该是相辅相成的,要平衡好双两者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保障家庭幸福和个人成长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