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然而市政府却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进而使梁先生一直处于房屋被征收而未获得补偿的状态。未达成补偿协议,就能拒绝履行补偿义务吗?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一个案子来为大姐解析补偿协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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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先生是陕西省宝鸡市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拥有一套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因城市化建设,梁先生的房屋被宝鸡市政府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但令梁先生未想到的是,宝鸡市政府至今没有向梁先生公开合法合规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表明梁先生作为宝鸡市合法公民有义务支持政府征收工作的态度,梁先生曾于2019年5月13日主动向宝鸡市政府递交《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宝鸡市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但是,宝鸡市政府在2019年6月20日在其临时机构拆迁指挥部递交给梁先生一份没有政府盖章的算账详单后就再没给过任何文件。

梁先生认为,宝鸡市政府的征收程序不公开透明,完全剥夺其知情权,并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梁先生将宝鸡市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宝鸡市政府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法院认为,宝鸡市政府因城市化建设,决定征收包括梁先生宅基地在内的部分土地,其作为征收主体具有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在双方对安置内容存在部分争议,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宝鸡市政府应及时履责,不应使被征收房屋、土地长期处于被征收而未获得补偿的状态,对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宝鸡市政府在六十日内对梁先生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虽未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后,应当依法以自已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并在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时。但这并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规避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

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实施征收,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故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本案中,在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宝鸡市政府应及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向梁先生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切实维护梁先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有生活水平不被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