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征收方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工作,并负有确保被征收人取得公平补偿的义务。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解析保全征收协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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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郭先生经营的机械厂面临征收。随后,双方签订了保全征收协议书,郭先生发现该保全征收协议书缺少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且征收方拒绝支付上述补偿费用。

在律师的帮助下,郭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征收方给付郭先生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以保全征收协议未明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用为由,责令征收方限期对郭先生作出补偿决定。

郭先生在辽宁省锦州市某区经营了一家铸造机械厂。由于某公路建设,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补方案》),郭先生经营的机械厂被纳入到该征收红线内。

2019年6月17日,征收方与郭先生签订保全征收协议书,该协议第二项载明“双方签订协议后,征收方对厂房和设备征收补偿款进行提留保全。

郭先生发现,虽然其与征收方签订了保全征收协议书,但该保全征收协议书内对其停产停业损失没有进行明确。按照《征补方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完全符合补偿条件,手续完备,但征收方却无任何理由拒绝支付上述补偿费用。

郭先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征收方给付郭先生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

法庭上,征收方辩称,对于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征收方曾派工作人员曾现场调查并拍照,发现该机械厂已经停产停业多年,并不是因为房屋征收而停产停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征收方虽然与郭先生签订保全征收协议书,但该协议仅对厂房和设备的补偿款项进行了约定,并非为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决定,对郭先生是否应获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通讯、空调等设施的迁移费、动力电安装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用没有进行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郭先生机械厂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依法分析

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征收方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工作,并负有确保被征收人取得公平补偿的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征收方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本案中,征收方虽然与郭先生签订保全征收协议书,但该保全征收协议书未明确郭先生因拆迁是否应获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用,损害了郭先生的补偿权益,法院责令征收方限期对郭先生机械厂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