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节目《婆婆和妈妈》中,杜淳拿前任的生日当密码,而对老婆王灿怀孕的关心不够细致,引发了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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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表示:“杜淳并没有这么爱她啊,自己感觉不到吗?”王灿直接回怼:“他不爱我,难道爱你?”还有网友留言称:“也算是嫁入豪门了。好好珍惜吧,嫁给杜淳你赚大发了!”王灿理性回应:“你真觉得每个女生都得靠男人?现在什么社会了?”

虽然网友可以有自由评论的权利,但如果在网上进行了恶意评价,从而侵犯了明星的相关权益,那“恶评者”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所以如果在网络上恶意评价明星,造成其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那么其有权要求“恶意评价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比如此前娜扎团队就曾在网上发文称,某一网友在某社交平台上长期发表一些关于娜扎的侮辱性言论,言论条数多达四百条,这种行为对娜扎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娜扎团队遂对该网友提起诉讼。该账号直接被平台封禁,同时法院也宣布了判决结果,要求被告人在微博发布道歉信,并赔偿娜扎损失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五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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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情节恶劣,即如果“恶评者”在网络上发布的评论信息,是用捏造的事实对明星进行诽谤,比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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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也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综上,网络作为一个传播快、受众广的平台,可以查询到很多知识和信息,发布、搜索信息都非常便捷,但如果恶评者用网络平台故意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就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发言也需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