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相关媒体爆料,一名在校学生以实习生的身份到高铁担任乘务辅警期间,多次在值警时,身穿辅警制服在列车卫生间内拍摄自己的不雅照片和视频,并上传到境外社交软件上,短时间内点击量破万。随后经过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法院判处5个月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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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犯罪嫌疑人穿警服犯罪的案例还有很多,比如穿警服谎称是警察骗财骗色,或者穿着警服直播,使人误解等等。那么暂且抛开本事件,我们讨论一下冒充警察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关于招摇撞骗罪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那么简单理解,本罪的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此时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二是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就是利用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用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并通过行骗获得非法利益,并且非法利益也不限于财产性利益,还可以是爱情、职位、荣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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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不能构成此罪。比如行为人仅仅出于虚荣心才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此种情况就不构成《刑法》中的招摇撞骗罪,而是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即“……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比如在2017年,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局官方就曾发表通报,一女子为在网络直播时吸引更多粉丝,通过网络购买一套“警服”,多次在各种网站上发布警服视频、图片及视频直播。因视频在一定范围流传,对警察形象造成恶意损害。警方最终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处罚。

其次,因为“招摇撞骗”必须要求有“骗”的要素,所以当行为同时构成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或其他犯罪时又该如何认定呢?理论上有人认为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因为与诈骗罪相比较,招摇撞骗罪只是诈骗的方式特殊而已,即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方式诈骗他人,从广义上讲,"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也属于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方式之一,即"虚构事实"。但是司法实践中认同的观点是想象竞合关系,招摇撞骗罪要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不要求客观上取得财物,也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当取得财物达到或超过“数额较大”标准时,满足诈骗罪构成要件时,一般按照“诈骗罪”来认定,否则为招摇撞骗罪。但也有例外,当行为人冒充警察身份诱骗他人或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招摇撞骗罪两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数罪并罚。比如在2012年有一离职联防队员利用警察证件套等冒充警察,以办案为由,一天内接连实施强奸和招摇撞骗两起犯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又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招摇撞骗罪,对其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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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分析一下本案。该名学生的行为不满足“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即不存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也没有进行“骗”的行为,所以虽然此事涉及“警服”等关键词,但不构成“招摇撞骗罪”。所以最终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因为存在认罪认罚的情节属于自首,所以最终判处5个月的拘役。

但无论如何,他身着辅警制服,以铁路警察的名义将淫秽视频上传至互联网,对人民警察的形象、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皆造成一定影响。所以他都要为此承担法律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