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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一起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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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男,1967年**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街道办事处**街**巷**号。2005年11月任南郑县*镇副镇长,2007年8月任南郑县**镇党委委员、副书记,2011年2月任南郑县**镇镇长,2013年7月任南郑区**镇党委书记,2018年12月至案发任南郑区**局党组书记、局长。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9月8日被汉中市南郑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南郑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曹某某在任汉中市南郑区**镇党委书记、南郑区**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施工协调、工作安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钱物共计691700元。其中,收受现金共计520000元,收受价值171700元的大众高尔夫汽车一辆。

案发后,曹某某已将全部涉案款及涉案车辆退缴至汉中市南郑区监察委员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91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