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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玉俊,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身份证号码342423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安徽省霍邱县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住安徽省霍邱县**镇**社区**居民组**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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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玉俊1999年6月任霍邱县白莲乡党委书记;

2001年1月任霍邱县周集镇党委书记

2003年6月任霍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5年11月任霍邱县委办公室主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6年4月任霍邱县委办公室主任;

2009年1月任霍邱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

2009年11月任霍邱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

2012年1月任霍邱县委常委、副县长;

2015年9月任霍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2016年10月任霍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2017年2月至2019年4月任霍邱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被告人孙玉俊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六安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于当日对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玉俊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18日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孙玉俊在担任霍邱县白莲乡党委书记、周集镇党委书记、霍邱县委常委及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法委书记、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政协党组书记及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包、工程款拨付、工作调动及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1.29万元(现金人民币110.79万元、购物卡10万元、加油卡0.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霍邱县**商砼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现金67万元

2014年至2018年期间,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在公司经营、案件处理及工作调动上提供的帮助,霍邱县**商砼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送予被告人孙玉俊现金共计67万元。

1.2014年上半年,张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在霍邱县公安局大楼工程混凝土供应上给予的帮助与关照,在霍邱县光明中学附近送予其现金10万元。

2.2016年4月,张某甲为外甥孔某某工作调动一事获得被告人孙玉俊的帮助与关照,在霍邱县嘉莉大酒店宴请被告人孙玉俊时送予其现金2万元。

3.2016年下半年,张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在霍邱县新店安置房工程混凝土供应上给予的帮助与关照,在霍邱县建新路附近送予其现金10万元。

4.2016年下半年,张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对霍邱县玖隆皇家公馆项目规划上给予的帮助与关照,在霍邱县住建局楼下送予其现金10万元。

5.2016年年底,张某甲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对其承包霍邱县泽沟安置房外墙油漆工程的帮助与关照,在霍邱县光明中学附近送予被告人孙玉俊现金10万元。

6.2017年上半年,张某甲在被告人孙玉俊的帮助下获得霍邱县新店安置房的混凝土供应项目,为进一步表示感谢和获得被告人孙玉俊在该项目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在霍邱县光明中学附近送予其现金10万元。

7.2017年下半年,张某甲为使涉嫌聚众斗殴罪的外甥陈某甲得到从轻处理,希望获得被告人孙玉俊的帮助,在霍邱县建新路附近送予其现金5万元。

8.2017年年底,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在霍邱县开发东湖瑞景项目,张某甲经营的**商砼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供应商,遂接受安徽**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程某甲委托,请求被告人孙玉俊在拨付东湖瑞景项目资金上给予帮助与关照,为表示感谢,张某甲在霍邱县政协大门口送予其现金5万元。

9.2018年4月,张某甲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对**商砼有限公司在环保督查整改事项中的帮助与关照,在霍邱县蓼都大酒店院内停车场送予其现金5万元。

(二)收受安徽**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负责人范某甲财物共计14.89万元

2016年,安徽**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负责人范某甲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在招标代理业务、工程建设项目上给予的帮助与关照,送予被告人孙玉俊现金及为其支付车辆维修费共计14.89万元(现金14万元,车辆维修费0.89万元)。

1.2016年3月,范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在霍邱县泽沟安置房招标代理业务上给予的帮助与关照,在被告人孙玉俊位于霍邱县商之都附近的家中送予其现金4万元。

2.2016年5月,被告人孙玉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报险,并安排范某甲前去处理,范某甲为维持与孙的关系和获得其后续对公司业务的帮助与关照,支付车辆维修费0.89万元,保险公司理赔款由被告人孙玉俊获得。

3.2016年下半年,范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在霍邱县花台安置房招标代理业务上给予的帮助与关照,在被告人孙玉俊位于霍邱县商之都附近的家中送予其现金5万元。

4.2016年年底,范某甲受邓某某委托,请被告人孙玉俊对霍邱县新店安置房项目开工建设工作给予帮助与关照,为表示感谢,范某甲在被告人孙玉俊位于霍邱县商之都附近的家中送予其现金5万元。

(三)收受霍邱县**镇原政法委员丁某某现金4万元

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霍邱县**镇原政法委员丁某某为获得被告人孙玉俊在职务晋升方面给予关照,于2011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先后二次至被告人孙玉俊位于霍邱县商之都附近家中,分别送予其现金1万元、3万元,二次共计4万元。

(四)收受张某乙及其姐姐张某丙财物3万元

为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对张某丙非法行医案处理上提供的帮助与关照,张某乙于2011年下半年送予被告人孙玉俊现金2万元,其姐姐张某丙于2012年上半年送予被告人孙玉俊价值1万元商之都购物卡,二次共计3万元。

(五)收受霍邱县政法委工作人员余某某财物2万元

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初,余某某为获得职务晋升和表示感谢,多次向被告人孙玉俊送现金及购物卡,共计2万元。

(六)收受安徽**禽业原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现金1万元

2015年,韩某某经营的安徽**禽业原种有限公司被政府征收拆迁。2016年下半年,韩某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在公司拆迁安置上给予的关照,以婚礼礼金的名义委托王某甲至合肥市一酒店送予被告人孙玉俊现金1万元。

(七)收受霍邱县**局原副局长程某乙财物0.8万元

2009年至2013年期间,程某乙为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在职务调整上给予的帮助和获得其继续关照,多次送予被告人孙玉俊商之都购物卡,共计0.8万元。

(八)收受霍邱县**医院院长范某乙财物1.5万元

2012年至2014年期间,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对县**医院大楼建设及医院工作的支持与帮助,霍邱县**医院院长范某乙多次送予被告人孙玉俊现金、商之都购物卡,共计1.5万元。

(九)收受安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某财物0.5万元

2012年上半年,安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人孙玉俊的帮助下,中标霍邱县姚李标段辖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供应项目。为表示感谢,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某在被告人孙玉俊位于霍邱县商之都附近住宅的巷口送予其购物卡0.5万元。

(十)收受霍邱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医生赵某甲现金1万元

2012年8月,霍邱县**人民医院医生赵某甲因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2014年下半年,赵某甲为尽快恢复医师执业证书,请求被告人孙玉俊帮忙与关照,在被告人孙玉俊位于霍邱县商之都附近的家中送予其现金1万元。

(十一)收受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乙现金2万元

2016年年底,被告人孙玉俊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他人帮助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乙提名并通过考察,担任霍邱县政协委员。2017年春节期间,王某乙为表示感谢,在被告人孙玉俊位于霍邱县商之都附近的家中送予其现金2万元。

(十二)收受霍邱县**乡**村原党支部书记张某丁现金1万元

2014年7月至8月,霍邱县**乡**村原党支部书记张某丁因违纪问题受到中共霍邱县**乡纪委纪律审查,张某丁为获得从轻处理,请求被告人孙玉俊帮忙、说情,在被告人孙玉俊位于霍邱县商之都附近的家中送予其现金1万元。

(十三)收受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副总经理陆某某财物3万元

2015年至2018年期间,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在霍邱县开发**小区项目,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在工程建设和工程款拨付上给予的帮助与关照,该公司副总经理陆某某多次送予被告人孙玉俊现金、购物卡,共计3万元。

(十四)收受**商品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现金3万元

孙某某在霍邱县经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期间,为获得被告人孙玉俊在公司经营方面给予关照,于2013年年底在被告人孙玉俊家中送予其现金2万元;于2016年下半年在被告人孙玉俊家中以婚礼礼金的名义送予其现金1万元,二次共计现金3万元。

(十五)收受霍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现金1.5万元

为在公司经营上获得被告人孙玉俊的帮忙与关照,霍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分别于2014年年底、2017年下半年送予被告人孙玉俊现金0.5万元、1万元,二次共计现金1.5万元。

(十六)收受安徽**食品有限公司股东鲁某某财物2万元

2015年年底,为获取和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在解决安徽**食品有限公司用地指标上给予的帮助与关照,该公司股东鲁某某在被告人孙玉俊位于霍邱商之都附近的家中送予其现金2万元。

(十七)收受赵某乙财物2万元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赵某乙挂靠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霍邱县政府维修工程,为获得被告人孙玉俊在工程承包及工程款拨付上给予关照,多次送予被告人孙玉俊现金、购物卡,共计2万元。

(十八)收受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副经理陈某乙财物1.1万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副经理陈某乙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对公司经营和业务上给予的帮助与关照,先后三次送予被告人孙玉俊商之都购物卡,价值共计1.1万元。

(十九)收受六安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戊财物1.1万元

2016年,六安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戊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对公司承包的卧阳路拆迁工程给予的关照,先后二次送予被告人孙玉俊加油卡(0.5万元)、购物卡(0.6万元),价值共计1.1万元。

(二十)收受水门塘环塘景观一期工程负责人项某某财物1.8万元

2015年至2018年期间,项某某挂靠青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霍邱县水门塘环塘景观一期工程。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在该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上给予的帮助与关照,项某某多次送予其购物卡(0.8万元)、现金(1万元),价值共计1.8万元。

(二十一)收受霍邱县卫计委原工作人员谢某某财物1.2万元

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在职务晋升上给予的帮助与关照,霍邱县卫计委原工作人员谢某某多次送予被告人孙玉俊现金(0.8万元)、购物卡(0.4万元),价值共计1.2万元。

(二十二)收受霍邱县**镇党委书记占某某财物0.2万元

2016年下半年,霍邱县**镇政府因实施美好乡村建设和农村公路畅通工程向县城投公司借款。2017年春节前,为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在镇政府借款一事给予帮助与关照,该镇党委书记占某某在被告人孙玉俊位于霍邱县商之都附近的家中送予其价值0.2万元的购物卡。

(二十三)收受霍邱县**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丙财物1万元

2016年下半年,霍邱县**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丙为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在职务晋升上给予提拔与推荐,在被告人孙玉俊位于霍邱县商之都附近的家中送予其价值1万元的商之都购物卡。

(二十四)收受霍邱县**馆原馆长张某己现金0.5万元

2014年下半年,霍邱县**馆原馆长张某己为女儿张某庚工作调动一事获得被告人孙玉俊的帮助与关照,在被告人孙玉俊办公室送予其现金0.5万元。

(二十五)收受霍邱县人大原主任科员程某丙财物1万元

霍邱县人大原主任科员程某丙之弟程某丁承包霍邱县城东湖进行水产养殖,为请求被告人孙玉俊出面协调有关部门对城东湖水域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整治,程某丙在霍邱县建新路一饭店宴请被告人孙玉俊时送予其现金1万元。

(二十六)收受安徽省霍邱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辛现金2万元

被告人孙玉俊担任霍邱县周集镇党委书记期间,安徽省霍邱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身**镇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辛承包了周集镇部分道路维修、下水道安装等工程。为争取被告人孙玉俊在工程款拨付上能够及时给予结算,2002年张某辛在被告人孙玉俊办公室送予其现金2万元。

(二十七)收受牛某某现金1.2万元

被告人孙玉俊在担任霍邱县白莲乡党委书记期间,该乡**村村民牛某某承包修建了乡里一条水泥道路。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孙玉俊在工程承包和工程款拨付上给予的支持与帮助,1999年牛某某先后二次送予被告人孙玉俊现金共计1.2万元。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孙玉俊被六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从家中带至六安市党风廉政中心接受调查,同年7月11日,被告人孙玉俊近亲属退缴涉案赃款121.29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玉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六安头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