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经营一家大型娱乐会所,因为地理位置不佳,生意状况并不是很好,李某就寻思着想出点奇招,来盘活自己的娱乐会所。

李某根据一个朋友的提示,通过小广告高薪招聘男性“公关人员”,并为他们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进行约束。王某、朱某、杨某等人均在李某的控制之下,从事了多次的性交易。不久后,民警对该娱乐会所进行治安清查时,将李某等人抓获。

那么李某的行为,算不算组织卖淫罪呢?

(以上内容,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作普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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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李某将这些男性“公关”招聘过来以后,安排、布置、调度他们进行卖淫,他的种种举动属于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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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对象,能不能是男性呢?

法律没有规定组织卖淫的对象必须是女性,所以说男性也可以成为组织卖淫罪的对象,该罪名不限性别。

所以最后总结来说,同性之间的性交易,也属于卖淫行为。

李某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破坏社会风气,促使了卖淫、嫖娼的蔓延,涉嫌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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