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江苏高邮的男子朱某(化名)某天心情不好看,喝了点闷酒后从网上联系了一个卖淫女牛某(化名)。牛某说包夜1200元,路费100元。朱某看路程这么近,说自己到牛某的住处交易,牛某同意。两人发生2次性关系后,时间已经是晚上11点半了,朱某累得不行,迷迷糊糊地睡着了。但是牛某接了一个电话,她要求朱某立即离开,因为交易已经完成,她这里不负责留宿。朱某非常生气,选择了报警。警察马某赶到,朱某一直强调自己出的是包夜的价格,是牛某违约在先,他要求牛某退200元给他开宾馆。马某哭笑不得,将两人带回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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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我感觉是十分奇葩,如果是我的话,我是不会报警处理的,报警的好处是今夜肯定有免费住的地方了,但是这种高价的住宿我实在不想消费,每天400元-500元,管吃管住。

 怎么区分违法和犯罪

怎么区分违法和犯罪

法律大家都不陌生,比如民法典、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等,违法就是违反这些法律的规定么?其实不然。大家都知道,民法典中规定了一个婚姻的原则:夫妻之间具有忠实义务。如果一方出轨了,那么很显然违反了忠实义务,也就违反了民法典的这一条。但是因为这条后面并没有规定违反后的处罚措施,其只是一个倡议性质的原则性规定,并不产生违法的实际效果。

总之,从狭义上讲,违法指的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犯罪指的是违反刑法的规定。违法和犯罪均应当得到处罚,一个是行政处罚,一个是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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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牛某属于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朱某、牛某属于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很多人问为什么嫖娼是违法行为,而出轨不是违法行为?那是因为嫖娼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要予以处罚的行为,出轨行为它并没有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朱某和牛某的行为就是嫖娼和卖淫的行为,朱某属于嫖娼,而牛某属于卖淫。当然如果经常没有抓住,他们自然得不到处罚,但是现在是朱某报警并且交代了整个卖淫嫖娼的过程,证据落实了,必须要给予两人行政处罚,拘留或者拘留加罚款,一般情况下罚款是少不了的,不信网友可以自己验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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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的处罚有什么不同吗?

两人的处罚有什么不同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朱某报警后详细陈述了自己嫖娼的过程,报警就是主动投案,警察来以后不遮遮掩掩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警察应当根据上述19条的规定对朱某减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而对于牛某而言,她不并存类似“自首”的行为,没有主动投案,所以必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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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元如何处理?200元能要回吗?

一方面牛某获得的1200元属于违法所得,根据有关法律应当予以没收。既然钱已经没收,也就不存在退钱的可能,没收的钱属于国家。

另一方面朱某和牛某之间的卖淫嫖娼协议属于违反强制性法律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无效协议不需要分析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无需讨论包夜必须包住宿的问题,朱某虽然理亏,但是没处说理,因为你违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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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朱某包夜嫖娼违法后还不想走,这是呆在违法现场等待捉获吗?牛某卖淫说好的包夜却要半夜赶人走,这是“生意兴隆”不讲道德啊?正所谓:君子无德怨自修,小人有过怨他人!我奉劝两位在看守所且行且珍惜,好好反省,不要再犯这样的低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