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男子登山时,路边偶遇一尚有余温但没有鼻息的尸体,由于尸体长得年轻漂亮,男子想奸尸。在男子奸尸结束后,尸体突然睁开眼睛醒了!强奸了尸体,尸体却突然复活,男子构成何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五十多岁的黄某,提前退休后,每天大部分时间都在游山玩水,2016年5月份一天,黄某一大早就开始登山,快到中午时,登上一座山头,由于路较险,几乎没有登顶,大有一种一览众山小的感觉。

黄某正准备坐下来喘口气,突见不远处草丛中一团粉红色,黄某走近一看,是一位身着粉红色运动将的年轻妇女,可能登山累了,休息时被暖阳阳的阳光晒得睡着了,俨然一位睡美人。

黄某往四周看看,没有同行的朋友,就喊了一声,没有应答,心想可能和自己一样,独自一人登山。

黄某叫了两声,妇女没有反应,便上前推了一下,身体软软的,但没有反应,用手放在鼻孔处,已没有生命气息,脉搏也找不到了,心跳也消失,黄某认为妇女已经死了。

黄某转身走出去两步,看看四周无人,又回来,产生了极其邪恶的念头——奸尸。

由于妇女死后不久,身体尚有余温,也没有出现尸僵现象,黄某很容易脱掉妇女衣服。由于激烈的刺激,妇女慢慢有了意识,当黄某结束运动时,妇女突然睁开了眼,黄某吓得穿上衣服,向山下跑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案例摘自教学案例,仅供法律探讨。

本案中,黄某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强奸行为,因为妇女本来就没有死,主观上有侮辱尸体(奸尸)的故意。

现实中,强奸的对象为活人,侮辱尸体的对象为死人,活人只是比死人多了一口气而已,即活人其实就是多了一口气的尸体,因此,强奸行为中包含侮辱尸体行为。

本案中,黄某对妇女的生死进行了试探,没了呼吸、没了心跳、没了脉搏,死亡三特征都具备了。从一般普通民众认知上来看,可以确定眼前的妇女已经死亡。

这样情况下,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可以很明确在认定为黄某的行为就是奸尸。因此,本案中,黄某不构成强奸罪,黄某涉嫌侮辱尸体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秩序中的社会风尚。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侮辱尸体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