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1月4日17时10分许,张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沿3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沁阳市崇义镇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赵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乘坐人:杨某数)追尾相撞,而后冲入对向车道,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孙某进驾驶的小型客车(乘坐人:孙某霞、姚某军)相撞,造成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数、孙某进、孙某霞、姚某军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驾驶机动车,载物不符合核定的载物质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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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年1月9日15时45分许,程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普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路与普济路交叉口北约1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同车道行驶的郑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2021年1月20日11时35分许,杨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孟州市黄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大道与农坛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农坛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吴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杨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超车,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让行标志),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4、2021年1月30日21时7分许,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建设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白庄翠苑南区门口处时,与沿建设东路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驶入白庄翠苑南区的卢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卢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王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卢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