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迄今只有27条修正案,为什么是以修正案的形式来对宪法进行修改,而不是直接修改原文呢?一个很简单的原因就是:修正案可以被单独拿出来审议、投票。而直接修改原文的话,如果一次性修改的内容过多,议员们就不方便单独对每个条文进行详细的审议了。而且,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还可以让人们更直截了当地看到宪法的变迁。

现在有一条宪法修正案,名叫“国会分配修正案(Congressional Apportionment Amendment)”,是在1789年9月提出的,当时,美国宪法刚生效6个月左右。但是这条宪法修正案至今还没有获得四分之三的州的批准,所以无法生效,也就成为不了正式的宪法修正案。

这条修正案还有一个神奇之处,就是它是唯一的一条国会通过了、而没有被州批准的宪法修正案。在1791年底时,只要再有一个州批准这条修正案,它就可以生效了。但是自1792年6月27日后,没有任何一个州批准这条修正案,而自那以后,美国的州又越来越多了。

上图为目前批准这条修正案的州,共计11个,还需要27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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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修正案是讲什么的呢?是要对如何划分国会选区做一个更为严格的规定。修正案得到了“宪法之父”麦迪逊的大力支持,当时是为了回应反联邦党人的关切。

为什么这条修正案得不到通过呢?因为这是一条非常奇葩的修正案,是一条没有远见卓识的修正案。幸好没有被通过,否则会造成大麻烦。

我就直接放修正案原文吧,然后再给大家简单翻译一下。

After the first enumeration required by the first article of the Constitution, there shall be one Representative for every thirty thousand, until the number shall amount to one hundred, after which the proportion shall be so regulated by Congress, that there shall be not less than one hundred Representatives, nor less than one Representative for every forty thousand persons, until the number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amount to two hundred, after which the proportion shall be so regulated by Congress, that there shall not be less than two hundred Representatives, nor more than one Representative for every fifty thousand persons.

意思是说:在第一次人口普查后,每三万人就得选出一个众议员;当众议员的总数达到100人后,国会得重新划定人口数量与众议员之间的比例,但是重新划定后,众议员的总数也不得少于100人,并且,每四万人对应的众议员,不得少于一人。当众议员的人数达到200人后,国会得再次重新划定人口数量与众议员之间的比例,再次重新划定后,众议员的人数不得少于200人,并且每五万人对应的众议员不得超过1人。

如果当初修正案被通过,且没有后续修正的话,那么今天,美国的众议员人数就为6600人左右,选举人票数就为6700张左右。

议员的年薪是17.4万美元左右,众议员的年薪总额将达到11.48亿美元。

这个修正案之所以短视,是因为没有预见到人口的快速增长。虽然众议员的人数越多,越是能直接体现民意,但是众议院的议事效率就将会大打折扣。而且,民意对立法活动的影响太大,也不见得是好事。

作为“宪法之父”的麦迪逊,为什么会支持这个修正案呢?他的说法是:众议院的规模应该恰到好处,使其能够在自身的立法活动与人民之间找到平衡。同时,众议员的社会地位应该足够低,低到他们足以同情人民的情感,能够与人民感同身受。他们的权力应该被稀释到无法滥用权力的程度、被稀释到无法滥用人民信任的程度。

众议院作为国会的分支之一,当其作为一个整体时,权力是巨大的。如何才能让这个“人民议院”的人足够谦卑呢?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增加众议员的人数。

不过,谁能够想到世界人口会立即开始大爆炸呢?毕竟,在那之前的几千年里,世界人口的增长都是缓慢的。

如今的美国众议院,一共有435名众议员。幸好,当时没有足够的州批准,幸好,现在的州,比那时的州更多。否则,民主党内的极左派估计就要鼓动一个州来批准这条修正案了。

这条修正案仍在进行之中,因为国会批准时,并没有为它设定一个时间表。

所以,232年来,这条修正案会一直处于“待批准状态”中,自1792年6月27日以来,没有一个州批准它。它已经在实际上被冻结、被雪藏了229年。

我们不会看到它被最终批准的那一天。

联邦制的优势在这里就表现出来了,国会作为联邦政府的立法分支,却没有独享修改联邦宪法的权力,修改联邦宪法的权力被各州和联邦共享。联邦出了坏人(我不是在说麦迪逊是坏人),还有州来补救。州联合起来,要去剥夺联邦的权力,也不行,因为还有一个联邦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