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随着网络的普及,越多越多的人通过网络交友,这既拓展了青年男女交友的空间,但同时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尤其是有些青年男女约定在封闭的空间里见面。有的见面网友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有的见面网友乘人不备偷走对方财物,这些都给对方人身和财产构成了侵害。但是在有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仍然构成故意犯罪么?

案例】45岁的高某喜欢网络交友,一天其从网络上约一网友到酒店吃饭,酒囊饭包,高某有些微醉,两人开了宾馆的房间准备入住。谁知道这个时候,高某接了一个电话,于是他让女网友先自己去房间休息,自己稍后就去。接完电话,高某走到所开房间门口时,发现门竟然开着,于是他大摇大摆地走了进去。当他进入房间的时候,里面突然一声喊:你是周某么?高某觉得奇怪,但是感觉这女的长得非常不错,于是假装答应自己是周某。由于宾馆里没有开灯,高某便和该女子发生了性关系,而该女子并未反抗,但是完事后该女子才发现高某并不是自己要等的网友,于是该女子报警状告高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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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发生比较特殊,由于其强奸的女子把高某误认为自己要等的网友,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并没有反抗,这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了困难。下面我将对本案件进行简要分析,敬请批评指正。

该男子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给自己提出了无罪辩护:我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该女子并没有任何的反抗,这充分说明我们俩发生性关系是你情我愿的,等待完事的时候,她才说我强奸,这说不过去。

问题的关键是:在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时候,被害人没有反抗,那么还可以认定是违背妇女意志吗?

本案的女子虽然没有反抗,但是其想发生关系的是另有其人,而不是周某,其不反抗的原因是把高某当做了自己约定发生性关系的周某。而高某利用被害人的错误认识,是以欺骗的方式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强奸罪的行为不限于暴力和猥亵,其他手段也可以,当然包含欺骗的手段。

本案关键点是该男子的面对被害女子的询问的时候,很明显已经知道自己走错了的房间,被害女子并不是自己约定发生性关系的女子,但是其仍然利用对方的错误认识,与对方发生关系。

当然如果确实该女子没有问这一句,黄某也没多回答,在黄某也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就很难认定其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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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我们不提倡男女双方的进行网络交友并发生性关系,因为这个风险特别大,第一是有患病的风险,第二有法律的风险。也有些两人发生关系以后,由于女方的男朋友知道后,女方突然报警说强奸了自己,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就会面临很大的诉讼风险。其实在办理的具体案件中,男女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酒店的监控可以证明男女双方的自愿程度,但是这些东西有时候并不直接说明,尤其是聊天记录。本来就不是光明正大的事,有的时候无意间关灯,关灯是没有办法,关灯也会滋生很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