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食品保质期标注方式五花八门,商家劳心费力,消费者晕头转向,咋办?省人大代表、南京市第二医院副院长邵蔚建议:将食品保质期标注方式统一为“最佳食用日期”“在此前使用”等,并细化到年、月、日,既可解决保质日期计算的分歧,也可以做到与国际接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坚持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给企业也带来了诸多不便。邵蔚在走访中发现,目前食品保质期标注方式就给企业带来了较大困扰。

“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必须标明名称、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事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也对保质期标示形式进行了规定:‘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保质期(至)……’”邵蔚注意到,因为规定的“多样化”,市场上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形式也出现了以上多种形式,既有明确标注到年月日的形式,也有14天、60天、180天、182天等。

眼花缭乱的食品保质期标注形式,在现实中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较大困扰。邵蔚在走访中了解到,零售终端,特别是大型零售超市,每天都需要安排专门的理货员对货架食品进行临效期及过期清理;对于14天、180天、2周等标注形式的食品,理货员需要更多时间进行推算,无形中增加了时间成本和人力负担。此外,因为推算和理解方式的不一致,消费者对商品的保质期理解不一,容易引发消费者和商家的纠纷,从而形成投诉。

“食品保质期实际上是反映食品新鲜程度的指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新鲜度下降且食品安全风险增加,但这并不是绝对不可食用的时间分界线。”邵蔚告诉记者,在保存条件得当的情形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往往各方面指标仍是符合安全指标,仍可继续食用。目前国外有许多采用“在此前食用”和“最好在此前食用”等形式。我国采用保质期的说法,容易让经营者和消费者产生误解,造成大量的过期食品倾倒处理带来的浪费,甚至带来社会舆情。

除了统一食品保质期标注形式,邵蔚还建议,食品安全法应对保质期的描述和限定进行调整,对企业处理过期食品给予一定的空间和指导,在企业提供足够措施确保且能证明产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让过期食品有一定渠道的处理方式,而不是简单的一倒了之,造成浪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 记者:耿文博

★ 编辑:汤学平

★ 统筹:陈蕊

★ 值班总编:王长峰

★ 制版:赵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