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阻却行为违法性的法定事由,即实施正当防卫时,在一般防卫下,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在特殊防卫下,即使造成被防卫人伤亡的,也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所提倡和鼓励的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应大胆实施正当防卫。问题是,正当防卫虽然是合法行为,当正当防卫行为有效制止了不法侵害,被防卫人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再实施新的不法侵犯时,而防卫行为已致被防卫人处于生命面临危险的时候,防卫人是否有救助的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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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目前我国刑法主流的两种学法存在争议。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一般防卫下,如果防卫行为已有效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没有再发生新的不法侵害可能时,防卫人有救助义务,特殊防卫时,防卫人没有救助义务;行为无价值论者认为,正当防卫毕竟是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因此,正当防卫不产生救助义务。本文采结论无价值论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有效制止了不法侵犯,且没有新的不法侵犯发生可能性,防卫人有救助义务。

根据上以理论铺垫,开始今天的刑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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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孙某下夜班,独自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喝过酒的黄某盯上,黄某强行将孙某拉到路边的绿化带中,欲实施奸淫,就在即将进入时,孙某用力一挺,将黄某器官折断,导致黄某当场昏迷。孙某因担心别人知道后,有损自已声誉没有报警独自离开,导致黄某因流血过多死亡。

本案中,黄某欲对妇女孙某实施强奸行为,在强奸过程中,妇女孙某的行为可以评价为正当防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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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规定是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本案中,黄某正在对孙某实施强奸行为,孙某为防卫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应评价为行为特殊防卫权的行为,即使造成孙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也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下无限度要求。

本案中,妇女孙某实施的系特殊防卫,没有限度要求,因此,造成黄某死伤均不存在过当的问题,无论根据行为无价值论观点还是结果无价值论观点,本案中,孙某均没有救助黄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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