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7年以来,王某怀疑其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傍晚,刘某电话约韩某到王某家与王某妻子发生性行为。当晚,韩某驾车伙同刘某来到王某家。在王某家西卧室,王某、韩某与王某妻子共同发生了淫乱行为。2019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十五)13时许,王某发现妻子的手机微信收到刘某的暧昧信息,遂以妻子的名义约会刘某,并准备了铁锤、擀面杖、刀子、面粉等工具。当日21时许,刘某伙同黄某驾驶白色长安面包车(车牌号:鲁J×××××)一起到被王某家中。在院子里,王某持擀面杖、铁锤击打刘某,刘某逃走。后王某与进入卧室的黄某发生互殴,在殴打过程中,王某用刀子捅伤黄某的左大腿、左肩部,致黄某逃跑途中死亡。经鉴定,黄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大腿致股动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2019年2月19日,王某主动报警投案。(案例由裁判文书网判决书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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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笔者根据裁判文书网判决书改编而成,本案案情相对复杂,笔者略去质证及法庭辩论内容,通过刑法理论方式展示本案中涉及到的相关刑法理论,如果笔者观点与您的有出入,敬请讨论和指正。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刘某、韩某与王妻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刘某、韩某与王妻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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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是聚集多数男女集体淫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一定与公共场所相关,如宾馆、酒店等是典型的公共场所,行为人在这样一起场所聚众淫乱时,就侵犯了公共秩序,可能涉嫌聚众淫乱罪。相反在个人生活的私密空间,并不具有公共属性,不能评价为公共场所,在这样的地方聚众淫乱的,难以侵犯到本罪保护的法益,不可能被评价为聚众淫乱罪。本案中,刘某、韩某与王某在王某家中的淫乱行为,不能评价为聚众淫乱罪。如果没有金钱往来,单纯为了满足性的要求,只能是受到道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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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说只要发生在公共场所的聚众淫乱行为,都可以评价为聚众淫乱罪,本罪对公共场所秩序的侵犯不是指对场所的侵犯,而是对位于该场所中不特定的人的性情感的不良影响,因此,即使发生在公共场所的聚众淫乱行为,要求有可能被无关第三人感知到,而不能以行为人感觉别人不可能知道为判决标准。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发生于2018年的刘某、韩某与王妻在王某家中的聚众淫乱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王某致黄某死亡的行为,不能评价为正当防卫

王某致黄某死亡的行为,不能评价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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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有律师提出,本案存在现在的不法侵害,王某致黄某死亡的行为为正当防卫行为。笔者认为本案中,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是防卫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理由:

本案中的不法侵害是王某自已创设的,在一定程度上说,是王某引起了刘某与黄某准备与其妻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王妻虽然在2018年有过与他人发生淫乱的行为,但本次是王某在发现妻子手机暧昧信息后,主动约刘某与黄某,其妻子对王某的行为可能并不知情,王某约刘某与黄某来自已家中是基于报复的动机,但从客观上来说,王某引起了刘某与黄某强奸其妻子的行为,因为在这样的场合下,王妻不可能自愿与刘某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可见,本案中的不法侵害是由王某自已创设的,并已做好准备,因此,本案中,没有不法侵害存在。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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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健康权。

判断一个行为是伤害行为还是杀人行为,应按照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进行判断,首先根据现场情况,看行为人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等,来判断是杀人行为还是伤害行为,本案中,王某在与黄某打斗中,用刀子捅在黄某大腿部位,而不是直接捅在腹部或胸部或脖子等致命部位,结合现场两人处于相互打斗状态,可以认为王某的行为为伤害行为,再来印证王某的主观故意,当然,王某绝对不会说,我就是杀死黄某,即使王某当时就是想杀死黄某,王某也会选择避重就轻,说我是想伤害他。因此,在判决行为属性时,应重视客观判断。

本案中,黄某被王某捅伤后,在逃跑过程中因失血过多死亡,因此,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后半段,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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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根据上面的分析,笔者重点论述了聚众淫乱罪的成立,并对本案王某不成立正当防卫作了说明。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考虑到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及王某的所具有的自首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