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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奎文区发改局发布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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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有哪些调整呢?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0〕212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区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一)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

1. 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 校车服务费:经批准使用校车的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情况收取。代收费具体包括:

1. 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收费前,幼儿园应公示床上用品的采购合同和每项实际进价,供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2. 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 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二、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保教成本由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区统一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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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属驻奎单位、国企、部队、院校、集体举办的幼儿园, 其保教费标准参照上述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

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在同类别幼儿园基础上,按照不超过30%的幅度上浮。

省级十佳幼儿园、市级十佳幼儿园、潍坊名园的保教费,可在省示范类幼儿园保教费基础上适当上浮。其中省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市级十佳或潍坊名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以上上浮规定,只能选择一项进行上浮,不得累计上浮

幼儿园为提供便民服务,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开办的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含假期班)等,收费标准为:超时托管班(星期一至星期五 17:30 后)为每小时4元;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 60%收取;双休日班(含假期班),按照全日制班月收费标准折算到每天(按照每月20.83 天计算)的标准和实际天数收取

(二)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区教体局提出意见,区发改局启动定调价程序,会同区财政局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有关政策

(一)收费与退费。幼儿园应当按月、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退(转) 园当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达到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实际入园天数收取,多退少补。

(二)报销。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按原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物价局《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奎财发〔2013〕30号) 执行。

(三)幼儿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残儿童的收费减免,按有关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填写《潍坊市奎文区幼儿园收费公示表》(见附件),报经发改部门审核后, 通过招生简章、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二)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三)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幼儿园在收费调整周期内出现保教质量下滑、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或存在违规办园行为的,对其处以降低办园类别或取消原认定称号等处理。自作出决定的次月起,按照降低后的办园类别执行相应收费标准。

(五)各类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保教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发改部门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六)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督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幼儿园的违法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及幼儿园家长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关于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奎发改物价〔2018〕13 号)同时废止。

奎文区发展和改革局

奎文区教育和体育局

奎文区财政局

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5日

附件:奎文区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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