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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上,有个概念,叫“完全竞争市场”,没有垄断,没有欺骗,买者和卖者其乐融融...

而保险市场,似乎永远达不到这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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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第四条:买方和卖方的信息差,也被经济学家喊做“柠檬问题”。

具体说来就是:保险公司很懂保险,而消费者啥也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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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来,保险公司便可以利用自己在知识上的绝对优势,欺骗消费者,收割消费者...

这一问题,也是必须实行广泛的保险监管的理由之一!

而提到保险监管,中国的力度绝对首屈一指。

1月20日,银保监会又翻出了“小本本”,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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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足73条!

上面记的全是保险公司干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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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负面清单里面的产品,监管爸爸的要求有三条:

1、旧产品,改!

2、新产品,不许再犯!

3、屡教不改的,罚!

详细看看这份负面清单,主要涉及了4个方面的内容:

1、保险条款表述

2、产品责任设计

3、保费厘定和精算假设

4、产品报送管理

东西太多,我不一一说了,我只挑三种说说:

1、常见的;

2、严重的;

3、我看得懂的...

注:为了保护保(wo)险(de)公(xiao)司(ming),以下例子均用“某保险公司”、“某保险产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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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

这个问题,普遍存在。

要使得保险通俗易懂,又不冗长,还没有歧义,真的好难...

光靠保险行业自己努力精简,并不够,消费者也得主动接受,主动学习。

这代人从头学起,下一代从娃娃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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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款中约定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比如某保险产品的投保须知要求:有纠纷必须去深圳仲裁。

而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所在地,两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保险公司非要你去他们所在地打官司,无疑是想以高诉讼成本来劝退你,未免太过无理!

3、条款中对于理赔材料的要求不合理。

人死了,光提交死亡证明还不够,还要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这些无关紧要的东西,难道还能假死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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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如:部分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比如某款保险产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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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保险公司:什么是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呢?对于癌症而言,头疼、咳嗽、感冒算是它的症状和体征吗?

没有标准,那就是意味着,保险公司说“它是”,那“它就是”了,然后就顺理成章的拒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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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保险到期了,你不主动说不续保,保险公司就主动帮你续保,扣你保费...

6、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异化,第一年末现金价值即超过已交保费,同时条款设计灵活的加、减保额功能,实现类万能型保险自由进行账户部分领取功能,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看起来是好事,年金险也能和万能险一样,灵活存取。

但这种灵活性,给保险公司的长期投资收益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可能影响利润,随后影响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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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能型产品未按规定进行账户管理、确定结算利率,实际确定的结算利率与账户投资情况无关。

2020年8月份,银保监会约谈12家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和经理,责令整改万能险,其原因就是给出的万能险结算利率太高。

多高呢?

最高的达到了6.50%,超过了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

这是啥?赔本赚吆喝!

看似是消费者得利,长远看来,同样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行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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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附加两全保险产品在费率和现价计算时考虑了主险重疾发生率,但未对主、附险比例关系进行限制,在组合销售时可能存在保险产品异化为理财产品的风险隐患。

比如某保险公司开发的一款重疾+两全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活脱脱被保险经纪公司异化成一份理财险:重疾保额1万+两全保费100万。

结果,重疾险变成了保证收益6%的理财险!

保险公司亏大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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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万能保险产品其万能账户以日为单位进行结算,结算方式不合理,存在噱头营销风险。

业务员天天喊着“日计息月复利”,都听习惯了。

10、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定期寿险产品包含意外伤残可选责任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提前给付责任;疾病保险产品包含生存金给付责任;护理保险产品包含一般身故责任;医疗保险产品仅承担医疗服务责任。

比如某寿险条款,既有寿险,又有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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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够专一。

11、疾病保险产品责任约定可根据指定机构基因检测结果调节费率水平,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根据

《健康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保险公司不得基于被保险人其他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进行区别定价。

《健康险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上述信息。

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条件。

要求被保人基因检测,直接违法,没得洗了。

12、保险产品通过调整保险金额等方式变相延长等待期,或通过等待期内发生风险事故不全额退还所交保险费变相惩罚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

等待期内出事,大家都不赔,差别在于别的保险公司退还保费,这家宇宙第一大的保险公司,只退现金价值。

人家指出来,结果把指出他的人给告了。

哈哈,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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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为追求营销噱头,在严重缺乏经验数据、定价基础的情况下,盲目设定高额给付限额,并在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终身给付限额”“连续投保”等长期保险概念,夸大产品功能,扰乱市场秩序。

600万、800万的额度,已经司空见惯了,没有最高,只有更高。

另一方面,在投保页面展示“连续投保”、“自动续保”来混淆视听,让人误以为是长期保险。

...

还有60条,咱也不列举了,有兴趣的,上银保监会官网看看。

写在最后

俗话说,不打不成器。

保险公司也是这样,产品开发、偿付能力、资产管理...

处处受到监管爸爸的敲打。

希望,都能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