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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实施的《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最高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原《条例》自2002年1月施行以来,经2010年9月、2016年3月两次修改。此次修订主要根据国家对城市园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太原城市绿化管理体制、绿化建设、园林养护等方面的新形势、新情况,建立职责明确、监管有力、主次分明、相互协调的城市绿化管理体制,依法开展城市绿化工作,为早日实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目标,进入全国城市绿化先进行列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居住区、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35%。城市景观道路绿地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40%;河道两岸绿地宽度单侧不低于12米。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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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因客观环境限制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太原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按照原设计恢复绿地,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来源:太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