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五台山交警大队

#忻州交警播报# 警示丨未按规定调头驶酿事故

1月22日7点50分许,五台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五台山景区某饭店门前一辆面包车与一辆商务车发生碰撞。接警后,大队事故处理中心民警与路面巡逻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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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首先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随后立即指挥两辆车停放在不妨碍交通的路段,对事故成因进行进一步了解。据了解,当时温*驾驶车牌号为晋H****2的面包车沿着砂石线右侧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到某饭店门前时,温*在未将车辆行驶到道路左侧的情况下,直接由右侧车道左转弯掉头,导致后方沿着左侧道路行驶的浙G****6商务车躲闪不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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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2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五台山公安交警提示:行车时务必仔细观察清楚路况,调头时要及时开启转向灯,并观察后方是否有正常行驶的车辆,切勿因粗心散漫,而酿成灾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