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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您好,我们是某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您有兴趣了解下···保险吗?”

遇到保险推销,对现在的人来说是常事了,人身险、车险、寿险、理财险等等五花八门,应接不暇。特别是有的亲朋好友就是做保险的,自己抹不开面子,又认为可靠,也就索性买了。但余江区的老吴夫妇在远房亲戚那买的保险上却出了问题了,老两口连续买了十年的一笔保险突然不翼而飞了……

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利用保险业务员的身份骗取他人缴纳的保费7712元,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8年,吴某某担任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期间,多次登门拜访,向自己的远房亲戚被害人老吴夫妇推荐购买该保险公司的一款人寿保险,称该保险要购买十年,每年保费1172元,缴费满十年后可退保并且返还十年的保费。同年3月,老吴夫妇购买了该保险。

吴某某在为老吴夫妇缴纳了两期次保险费后,没有再续费,导致该保单已经失效。但吴某某隐瞒未给老吴夫妇缴纳保险费的事实,仍然收取二人每年1172元的保险费。二人从2008年至2016年连续九年共计支付10548元保险费给老吴。拿到钱后,吴某某暗自窃喜的同时又心生忐忑,又拿出580元为老吴购买人身意外险,其余钱财被自己挥霍一空。

老吴夫妇一直以为已成功投保,在拿着合同去保险公司咨询时,却被告知该保险只投保了两期,就停止续费了。意识到自己被骗的老吴夫妇立即向公安局报案。2020年6月2日,吴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诈骗老吴夫妇保险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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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吴某某交代,原来,他与老吴夫妇从前存在债务纠纷,吴某某认为自己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将本属于自己的钱偷偷要回来,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必须要负刑事法律责任,自己悔恨不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77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多次诈骗、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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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吴某某故作聪明,不寻求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债务纠纷,却以自己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以缴纳保费的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最终触犯刑法,得到了极其深刻的教训。同时,老吴夫妇的经历也警惕我们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业务时,要通过正当途径购买,认真确认保单信息,谨防涉保险类诈骗。(周娅 左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