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曾女士在重庆市江北区有一套拆迁安置房,从2018年起,她将房子租给了一位姓黄的女士。在去年12月底,她迟迟没有收到租金。随即她上门查看情况,并更换了门锁。几天后,曾女士收到了一个杨姓女子的电话,对方称房子是她买的,已经一年多了。房子莫名其妙地被卖了,曾女士觉得十分气愤。曾女士此时该怎么办?可以把房子要回来吗? 杨女士又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曾女士和黄女士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在租赁期内,黄女士有使用、收益该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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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和杨女士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很显然,黄女士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除非合同本身不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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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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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幸的是,房屋并未过户至杨女士名下,房屋所有权人依然为曾女士。曾女士作为所有权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杨女士返还原物,但杨女士肯定不会轻易搬离该房屋,曾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实现自己的目的。

那杨女士又该怎么办?首先,应当立即报警,黄女士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其次,杨女士向黄女士支付的购房款应向黄女士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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