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的条件越来越好,人们向往农村生活,真切想体验一些农村的田园生活;以及城市房价的上升,一些人也想买到更加便宜的房子。所以,农村房产也成了一些人购买的对象。但是城市户籍的市民在购买农村房产时,就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我们一起来看看市民李先生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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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李先生户籍在青岛城区,因为一直向往农村生活,几年前,就想青岛郊区购买一套农村房产。经过几次物色和选择,李先生相中了青岛黄岛区某乡镇刘某的房子,最后经过两人协商,李先生花了10万将房产买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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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买下后,李先生就不定期来到这套房子里居住,这两年他还在房子里养起了鸡,让李先生实实在实体验到农村生活的乐趣。平静而幸福的农村生活让李先生很满足。但是,最近原房主刘先生的再次登门,打破了李先生平静的生活。刘先生称,他想把房子要回去,10万元一分不少退回给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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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就不同意了,房子他已经买下来了,现在凭什么你说要回去就要回去了。而且,当年10万元拿到现在,也得值十二三万,甚至是十四五万吧。如果要退回,也得拿这么多钱来,他才把房子交还给刘先生。为此,李先生还专门找到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咨询,他这个房子已经签了房屋买卖契约了,房子已经属于自己的,刘先生凭什么来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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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张振海介绍,刘先生来要回房子也是有依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城市居民在购买农村房产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李先生和刘先生的《房屋买卖契约》从头到尾都是无效的。所以,当刘先生来索要房产时,李先生应该把房屋退还给刘先生,而刘先生就把10万元退回给李先生。

如果李先生向刘先生索要10万元房款的利息,但是《房屋买卖契约》中没有约定,所以法律也不能支持。如果李先生想要利息,只能在签定《房屋买卖契约》时,双方进行相关内容的约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