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间,台湾27岁林姓男子搭讪一名女子小林(化名)共乘出租车,见小林酒醉熟睡不起,竟把手伸进小林的裤子内性侵得逞,小林惊醒后出言阻止:不要碰我,林某仍强行把她推倒继续性侵,新北当地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林某3年零2个月有期徒刑。

至于开车的司机,案发时虽有后视镜看到林某搂抱、企图亲吻小林,及听闻小林表示:不要碰我,但因他误以为二人是男女朋友,且当日下了雨,需要专心开车,加上林某摇下车窗、噪音很大,未听闻小林求救而未阻止。

本案发生于前年11月14日早上6时26分许,林某搭讪小林共乘计程车后,在车上伸出狼爪性侵小林,后来更要求司机把车开往其住处,小林听闻后赶紧要求司机让她下车,并向友人诉苦报警处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审理时,林某否认犯行,辩称:当时我只有与小林勾手、亲小林的脸,其他没有印象。

但合议庭认为,小林前后证述一致、具体、详细,无矛盾瑕疵,叙述时没有犹豫不决,或无避重就轻、夸大情节说辞,倘非亲身经历、记忆深刻,应难凭空杜撰如此详尽且整体脉络前后一致的事情。

合议庭并认为,司机及小林友人证词,可作为补强小林说法的证据,且她下车后随即向友人求助、前往医院验伤,并有害怕不安、哭泣等情绪反应,加上她的下体有验出林某的DNA,判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