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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滕州市漷河路与东方路路口处,王某某驾驶鲁D25***号小型轿车与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高某某受伤。

事发日6时58分,王某某驾驶鲁D25***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漷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漷河路与东方路路口处向北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高某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事故责任。

日前,在滕州市荆河路翔宇儿童城附近路段,赵某驾驶鲁D97***号小型轿车与步行过路的彭某某、赵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彭某某、赵某某受伤。

事发日17时23分,赵某驾驶鲁D97***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荆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荆河路翔宇儿童城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路的彭某某、赵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彭某某、赵某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线、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的违法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赵某某无事故责任。

审核监制:张国超

撰稿编辑:冯清芳

制作出品:滕州交警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