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的一天,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乘坐孟某某)被一辆重型半挂车撞倒碾压致一死一伤,半挂车司机肇事逃逸后被逮捕。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当事具体细节,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邯郸车祸致一死一伤

一人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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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2020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冀D**号、冀D**挂号重型半挂车沿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安市东山文博园门口时,与由南向北通过道路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乘坐孟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孟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武安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委员会认定:万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万某某涉嫌肇事逃逸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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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村**号院**排**号,现住原籍,群众,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万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中国检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