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公司为员工提免费午餐被罚5万”的报道引起网友们热议。

2020年5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保税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查访海南一家装饰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开办了食堂。

而公司负责人辩称午餐是公司免费提供给员工,不存在经营性质。

对此,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

而近日,有媒体针对这起“公司私办免费食堂,因未办许可证被罚五万”的事件,进行了相关报道,引发广大网友热议。

经过记者采访,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解释:该公司被罚款原因不仅在于未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而是卫生不达标、同时还有拒绝配合执法等诸多问题。

对此我们不妨来讨论两个法律问题——

1、公司内部食堂也要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免费的也不行?

2、几人搭伙做饭也是“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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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公司厨房(图片来源:南国都市报)

答案很明确:需要,免费的也不行。

这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同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对于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之一就是“单位食堂”: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所以即便是公司(单位)内部食堂,不是对外从事食品经营业务的,也需要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这里很多人也会提出质疑:免费午餐,没有经营性质也要许可证?

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看,不管是盈利还是非盈利,只要提供了餐饮服务,那么就应依法取得许可证(目的是为了食品安全)。

另外,事件中公司负责人所称“免费提供”,是事实还是辩词,从目前报道来看恐怕还不好说:

“我们现场检查时食堂正在分餐,单从分餐情况看,当餐至少有30人用餐,而且有收费记录。”在公司内部人员报餐人数统计表上有“结账小计”一栏,且记有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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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涉及“单位食堂”的定义问题——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可见,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即“单位食堂”。

而事件中的公司聘请厨师人员为7-15名员工提供午餐服务,从性质来看已经符合“单位食堂”。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搭伙做饭”并不等于“单位食堂”。

  • 一般的搭伙做饭行为,通常是指几个人一起,通过AA方式,指定专人或轮流做饭以节省时间金钱。一方面通常不会专门雇人提供做饭服务,另一方面也不具有盈利目的;
  • 但是单位食堂,则是企业向内部职工提供餐饮服务,通常有雇佣专人负责(做饭、采购、清洗等),且可以具备盈利性质(也可以不具备);

不管怎么说,从报道来看,涉事企业被罚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没有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条件也不达标,餐饮服务人员也未配戴口罩、未办理健康证,同时还存在拒绝配合执法检查、拒收《监督意见书》等诸多问题……

食品安全——在没有实际问题发生的时候,对一家小公司作出5万元的罚款看起来或许“过重”了,但是如果真的等出现了问题恐怕又为时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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