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玉林市村内发生了一起命案。据了解,当事人谢某与情妇发生矛盾。情妇上门后将他的三个小孩全部杀害之后,又喝农药自杀,四人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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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杀人事件,网友纷纷表示,“狠毒的人做狠毒的事,乱七八糟的感情要不得。夫妻双方要忠诚,不能出轨还杀人啊。”“大人做错事,可怜了无辜的孩子和孩子的母亲,这个男人应该为他的不负责任付出代价。”

谢某的情妇已婚,也是该村村民。此前,谢某答应情妇离婚娶她,情妇选择和原配离婚。但谢某没有遵守承诺,而是表示开过家族会议,不允许离婚。绝望之下,情妇选择这种极端手段对进行报复,有预谋地准备好了农药,并残忍杀害了谢某的三个孩子,其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妇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令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复仇型杀人案件。

尽管谢某情妇的故意杀人行为触犯了刑法,但她在杀人后选择了自杀,无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如果是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可以继续,变更被告为他的继承人即可。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时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

本案中,如果情妇的家属存在包庇、隐匿伪造证据、作伪证等情形,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谢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情妇家属有义务用情妇的合法财产进行赔偿,包括情妇的遗产及应收债权。谢某可以向情妇的家人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这场悲剧也提醒我们,应该塑造正确的爱情观、婚恋观。首先,对于在婚姻内发生矛盾的夫妻来说,应该及时解决矛盾,用心经营感情,给孩子营造一个和睦友爱的家庭。而不是感情一出现问题,就想着用出轨等外部方式逃避。其次,无论对于男性还是女性来说,都应该认识到生活幸福是靠自己赢得的,不能将自己的人生交付到他人手中。该情妇因为谢某在自己离婚后却没有如约离婚和她结婚,就产生了无法进入婚姻就要同归于尽的错误想法,对谢某留守在家的孩子进行杀害,不仅伤害了无辜的孩子,还令自己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只因一时气愤,报复谢某,得不偿失。在整个事件中,谢某不仅要承担一夜之间失去三个孩子的伤痛,也应对被他伤害的孩子母亲和情妇说一句抱歉。谢某与妻子孕有三子,在外打工赚钱,如此艰辛的付出应该朝着幸福的方向努力,却不忠于家庭,与情妇产生感情,又在答应情妇离婚后,不兑现承诺,也不想办法弥补女方,导致情妇冲动之下走了极端。三个孩子的死亡,给他带来的将是无尽的悔恨,为自己的不负责任付出了难以承受的代价。

婚外情导致了家不像家,可怜的孩子成为了父母做错事的牺牲品,实在令人唏嘘。成年人应该理性处理好感情,避免相互伤害,给孩子一个温暖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