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工作场所发生冲突是破坏生产秩序的行为,界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冲突是因一方挑衅引起,另一方处于被动防御状态,将防御方也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具有合理性。

【案例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658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6日,王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体规定详见公司规章制度”。王某于该条款下方签字确认其已知晓,并承诺严格遵守。

《员工手册》第99条严重过失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工作期间,与同事、客户发生争吵或与同事之间发生斗殴者”。员工手册的制定已经过民主程序。

2019年9月29日,王某报警称自己被同事打了。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和解,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李某一时过激打了当事人王某一记耳光”。公司监控视频显示王某被同事李某掌掴,王某情绪激动,起身推扯,又被同事李某推落倒地,被其他同事拉开。

2019年10月6日,公司将解除事项告知工会。

2019年10月9日,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9年10月11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0年1月2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用工管理权。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与同事李某在工作期间因琐事发生吵打,该情形符合公司《员工手册》第99条严重过失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为此,公司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王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王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从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监控视频的内容看,王某被同事李某掌掴情绪激动,起身推扯,又被同事李某推落倒地,后被其他同事拉开。王某情绪激动、起身推扯的行为,是本能的应急反应,不能认定为与同事李某斗殴

公司以王某“在厂区内打架斗殴”、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

王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