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写的文章,先是被限制转发,再就不翼而飞。文章太长了,决定删掉一半,就重点部分,修正一下再重新发,希望不要再被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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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初的警方通报看,案发时间是1月12日上午7点多,地点是某小区地下车库。警方赶到现场时,湖南省高院的周春梅法官已经没有生命体征。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向慧控制。这些都是客观情况的描述,没有任何问题。包括两者之间“系同乡关系”也是客观陈述,没有争议。但后面关于犯罪动机的描述,画风突变:“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周某某为其打招呼被拒而心生怨恨、行凶报复”。这是一种主观性陈述,犯罪现场勘查得不出这个结论,当时的客观证据也得不出这样的结论,那么依据从何而来?

犯罪现场一对一,没有监控,一人已死,这些杀人动机的描述,最大的可能性是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嫌疑人的单方面陈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证据佐证?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有没有其他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合理怀疑?通常而言, 公安机关立案后,要对犯罪嫌疑人刑拘,然后通过审讯获得口供,同时现场勘查,调查物证,搜集与本案有关的线索,包括案发前两人行动轨迹,社交痕迹,进行大量的走访调查。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期可能长达几个月,哪怕批捕以后,也至少还有两个月的侦查期,还可以延长。 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还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每次一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也是可以延长的,即使起诉到法院检察院还有补充证据的机会。 更不要说后面漫长的一审、二审,最后才会有生效判决。在这个过程中,证据要经过多道程序,多个部门,多个主体的捶打,经历各种考验。为保证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我们还设计了一系列防止冤错的制度。

我们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一个人有罪。 可是就在公安机关“初步调查”两三个小时后,湖南高院就通报,题目就用了“周春梅法官不徇私情、拒绝人情干扰、惨遭报复杀害”这样的定调,把警方的结论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既然案件还在侦办过程中,这个结论是依据书面证据得出来的?支持它的证据是否足够充分?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存在被推翻的可能性?湖南高院,作为将来审理该案的长沙中院的二审法院,是否应该保持一定的克制,在未审之前保持起码的中立?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死刑复核法院,在表达哀悼的时候,是否不要轻易对案件定性? 缅怀同事可以理解,但对嫌疑人的处理,还没有到法院阶段呢,二审法院就这样定调了,最高人民法院就这样背书了,长沙中院以后怎么独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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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调查的事实,就是发生了凶杀案,被害人和嫌疑人是同乡,也是同学,但要证明是“不徇私情、拒绝人情干扰、惨遭报复杀害”,需要很多的证据,需要时间,除了口供之外,可能还需要大量的证人证言,客观证据佐证,比如两者案发前联系的通讯记录。在这个过程中,嫌疑人有可能翻供,证人可能做伪证,辩护律师可能提出违法阻却事由,或者鉴定显示嫌疑人是精神病,什么可能性都存在。那么,公安的初步调查结论,为何匆匆由检察院、法院背书,成为官方广而告之的结论?难道一天就可以走完刑事诉讼全部程序,在舆论上把一个人定完罪,并开展大字报式的批判?而且把二审法院、死刑复核法院和法律监督机关全部卷进来,高度一致形成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当日连发了四篇文章,表达了对杀害法官行为表示极大愤慨和强烈谴责,满篇充满情绪,后来又发了一篇,措辞同样激烈。其所依据的事实版本,还是天心公安分局的“初步调查”,因为他们自己没有侦查权,不可能获得更多的证据。但这样口号式的情绪宣泄,一点也不像最高人民法院一贯理性、冷静和高高在上的风格,而更像是一个受了委屈的孩子,满篇都是“公平”、“正义”、“公正”这些大词。看不到证据,看不到细节,看不到这种结论背后严谨的逻辑和缜密的分析,这种的表述,一点都不像最高法,而像受到迫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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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措辞更激烈,题目就是《暴力不能撼动正义》,“春梅,公诉席上,我们必将替你讨回公道!”这是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尚在侦查阶段的案件,甚至都没到检察院,可以发表这样的意见吗?如果,该案的侦查结论不是目前公布这样的,如果嫌疑人存在其他隐情,如果事实证明公安机关搞错了,抑或因为违法阻却事由或精神病而不起诉,那这句铿锵有力的声讨,怎么收回去呢?下级检察院还能怎么独立办案呢? 如果公安的结论就是最终结论,公安侦查等于终审,那要辩护律师干嘛,要检察院干嘛,要法院干嘛?周春梅法官希望是这样处理刑事案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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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劳荣枝案,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媒体铺天盖地“女魔头”,江西办案机关迫不及待地宣告成果,指定辩护,甚至在案件开完庭还没判决,高检院就召开经验介绍会,宣传南昌市检察院的成功指控,那还要搞个形式上的法院审判干嘛?公安抓到人,直接枪毙,不是更省事,更节省资源吗?既然都说她“背负七条人命”了,还审什么,看什么证据啊?还听她什么辩解啊?上诉权也可以剥夺了,对这种十恶不赦的女魔头,还要程序干嘛?

当年呼格案件不就是这样的吗?强奸杀人,十恶不赦,别听他辩解了,早点判死刑,早点执行,从立案到执行死刑,61天。当年聂树斌案不也是这样的吗?公安破案,就报纸上长篇报道,定下基调,检察院法院走个过场,执行死刑。过了多少年后,结果冒出来真凶。案件平反了,当年办案的公检法多尴尬!杨松发冤案,当时判死缓也是这个逻辑,而且将近二十年才艰难翻案,也是因为当时定调了,阻力太大了。于是他就成了刑事司法弊病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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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不是说周春梅被杀案一定有冤情,而是认为我们既然建立了一整套侦查、起诉、审判的程序,一审二审的程序,刑事辩护的制度,以及越来越完善的证据规则和纠错措施,为什么在重大案件中要全部抛弃不用,直接采取舆论审判和上级定调呢?不是越重大的案件越要谨慎,越要程序公正吗?这样的案件不正好是法治教育的最好素材,而不是反面教材吗?为什么非要给老百姓心中留下诸多疑问?事情没查清,结论早已定,这样真的好吗?

昨天我在天下说法公众号上转发了涉及本案嫌疑人向某的裁判文书,也有庭审视频。一个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从主体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甚至举证责任层面都产生了巨大分歧,而坐在原告席上的向某,诉求明确,表达充分,逻辑清晰,尽管没有代理律师,但其表现已经甩那些勾兑派律师十八条大街了。如果她要勾兑要走关系的话,为什么没有请律师,而要在法律层面上做出这么充分的准备呢?她到底是相信法律还是不相信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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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二审程序中,法院认为将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归于劳动者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向某提出了证据线索要求法院调取,但法院没有调取,甚至在向某提交了新证据(用人单位文件)后仅因用人单位不认可而不采纳,这样做是否妥当?当事人希望法院调查取证或者核实证据的良好愿望,就因为这样的理由被直接驳回或者不采纳,是否会埋下更大的隐患?对于法官而言,这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案件,但对于当事人而言,这可能是其人生,是一辈子的大事。湖南省高院已经受理该案再审后来又驳回,是否成为压垮向某的最后一根稻草?在庭上表现中规中矩的向某为何变得如此偏激?

这样说绝不是同情向某,因为故意杀人只要查实,罪不可赦,这些都不是理由。只是我认为,诉讼中的矛盾如果不能在诉讼中化解,生硬地推到社会上,只会加剧或激化。在司法冰冷的面孔下,是否存在为保护劳动者而温情的一面?哪怕判其败诉,也要把道理说清楚,把法理讲明白。但是我们的法官根本没有时间去做释法工作,因为没有时间,案件太多了,连休息的时间都没有。在巨大的办案压力下,法官也成为了司法痼疾下的牺牲品。当年昌平法院马法官被杀时,我也撰文指出过,在某种程度上说,法官只是因司法积弊而死,我们要思考的是,如何杜绝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更多的安保措施?在千篇一律的谴责中,是否有更多的思考?

不希望过了多年以后,马法官、周法官这样的悲剧再度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