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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宾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八旬老人讨债无果的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谢某系黎塘镇上一名八旬老人,家中小孩最大的都当上爷爷了,日子过得还不错。手里有一些闲钱的他便寻思着借钱给别人,赚点利息,也减轻一下儿子孙子们的赡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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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的黎塘田螺街

2017年,原告经人介绍认识了经营田螺宵夜摊的被告卢某,之后卢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谢某借49000元并承诺支付利息,谢某寻思着这笔钱闲放着还不如借出去挣点利息,于是便将49000元现金借给卢某并让卢某出具借条。谢某原以为当初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就可以放心借钱了,没想到其多次催债但卢某一直拖欠不还,讨债无望的谢某只能将卢某诉至法院。庭审中,八旬的谢某出庭参加诉讼,一声声质问被告卢某为什么借钱不还,被告却称其“没钱,等有钱了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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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塘田螺街

主办法官经庭审查明,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后认为:卢某经营的田螺宵夜摊至今仍正常经营,卢某不可能存在“没有收入”这一说法;若法院判决之后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卢某的田螺宵夜摊无法继续经营。韦晓萍于是对被告耐心劝说,告知其违反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促成了原、被告的调解,被告卢某分期归还欠款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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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塘炒田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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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塘田螺夜宵

法官释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若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回归到本案,谢某与卢某之间是合法的借贷关系,谢某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到期后卢某却未履行其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卢某在答辩称其“没钱”并不能成为免除其履行法律责任的理由。

▍今日责编东东

图文编辑 :东东

▍内容审核:东东

▍内容来源 :图片:宾阳印象 文字:宾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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