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上海小伙小江爆料称是2020应届毕业生,于2020年7月2日入职申通快递。9月7日,申通快递副总监找下属谈话,说部门要求9点以后下班,这是为你们负责,还称不要在这个年纪谈恋爱。小江由于拒绝无意义的加班,于9月9日被告知因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小江向青浦区仲裁委提交申请,仲裁委裁定申通快递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判决依法支付赔偿金,对此申通快递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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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是为了你好——这话如今已经听的太多了,连公司老总都开始说这样的话了,是当员工在做慈善还是蠢?老总为员工好把公司置于何地?选择是双向的,当员工拒绝公司所谓的好意,申通选择辞退也无可厚非,企业怎么会为一个员工改变?除非这员工变成每一个员工。

只要你勇敢,世界便为你让路,你是怎样的,世界便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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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在用人单位不发挥作用,这种观点是不值得宣扬的,搞混了“应该是什么样”和“实际是什么样”的关系。

法律规定是什么样子,这世界多半会是那样,但并不是绝对的,而我们是什么样,这世界才会是那样,尤其是当我们每个人都拿起法律武器的时候,这世界将会越来越接近我们期待的那样,起码能按法律明面上规定的那样: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仍然需要我们去用争取。

就比如说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这既是民法典合同编的要义,也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所规定的,就拿小江试用期被辞退的情况来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具体是哪些什么呢?简单说是员工具有过失的辞退以及非过失性辞退,其中公司能不提前通知的只有这几种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公司都要提前通知员工,在小江平均工作时间达到10及个小时的情况下,申通没被支持大概就是因为犯了上面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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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环境和条件,是否996是公司和员工的决策,到点下班被辞退可以仲裁主张权益,向社会宣言我们拒绝pua式的加班;抵抗不了公司压力,也可以在固定证据的基础上加班,而且在离职的时候去主张加班费。

劳动者的权益不是公司让出来的,而是通过劳动换取的,劳动法是所有劳动者拒绝无偿加班的宣言,而不是这个小哥自己的,当每个人拿起法律去保护自己的事情权益,那劳动关系将会越来越健康,劳动者权益也会越来越被公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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