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原告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后被告江某向妻子坦白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闵行法院经审理,依据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这或许是《民法典》生效后第一个婚姻撤销判决,哪怕不是,对婚姻关系的影响也无比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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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任何一方出问题,都会断送这份幸福,哪怕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再考虑门当户对望衡对宇,仍然是夫妻两人的事,这经过几十年法律调整的认定,尤其是民法典中新增了未告知重大疾病的撤销权,去掉了对民法意思自治的限制。

《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虽然这个规定才生效,但婚姻家庭法律规定早就有提及,过去是有些病不能结婚,现在是有病你也可以结婚,只要两个人都同意即可,改掉了婚姻法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未治愈婚姻无效”的规定。

改的规定虽然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哪些是重大疾病?按照立法本意,鼓励婚前体检是一方面,更多是想让婚姻关系双方坦然相见,像艾滋病、癌症这种听着就很严重的病,当然可以很容易作出定夺,但如果对方有介意的病呢?

以抑郁症为例,对方认为得过这个病就不容易快乐,所以不和你结婚,但他能通过1053条撤销吗?又比如间歇性精神病,他能不能接受呢?再比如近视,你跟他说不近视,结果婚后发现你近视,这算不算病呢?可对方就是认为这会影响后代,事先知道可能就不和你结婚了。

相比直接能看到的条文,民法典在这个层面上的鼓励对婚恋关系将会产生更高层次的指引。而疾病或许会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被治愈,就像婚姻法变化所显示的,1950年时禁止没有性能力、患有花柳病、精神失常、麻风病的人结婚,而到了80年婚姻法则只剩下麻风病,到了最近的婚姻法又变成了医学上不应结婚,这既是医学的进步,也是对民法意思自治的尊重。

到如今变成:你要提前告诉我,征求我的同意,只要我同意,什么病都无所谓,但如果你不说被我知道了,那得到的可能是几天的欢愉,失去的是整个婚姻。

不仅如此,如果因隐瞒重大疾病被撤销婚姻,过错方是要承担赔偿责任,回到意思自治来讲,你无法左右我的思维,我无法窥探你的内心,没有告诉的意思,那怎么保护另一方的权益呢——爱就做婚前体检,越全面越好。

所以说,#婚前体检的必要性#不只是在于检查身体,也在于检验坦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