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董某某与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不久前一审宣判,北京互联网法院驳回董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天眼查App显示,原告董某某通过转转App卖出一台售价2700元包邮的戴尔15-7560商务本,但实际到款仅39.9元,转转客服称董某某自愿参加39.9元的秒杀节活动,促销成本支出2660.1元。董某某自称对上述活动并不知情,认为转转行为违背原告意愿和市场价格,存在明显欺诈,向法院诉讼要求转转公司承担买卖电脑差价266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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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转公司辩称自己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服务,董某某主动参与平台促销活动且在参与时已知悉平台规则,如果认为交易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依据《民法总则》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按《合同法》第54条规定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北京互联网法审理认定董某某自主参与转转涉案促销活动,应对经营中的经营风险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并根据自身的经营策略决定是否参与或退出。原告根据促销活动的规则与案外人进行交易,相关经营风险应由其承担,2020年6月30日一审驳回董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董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时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11月2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董某某撤诉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