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中的住房补偿--以城市住房为参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补偿安置之时,房屋的位置已列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要求对国有土地征收住房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普遍予以支持。
因此,城中村的拆迁,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计算。
因此,征地改造中的城中村,不必担心自己的"农村标准"补偿,买不起"城市标准"的商品房。
2、无证房屋不等于非法建筑
由于历史原因或地方行政不作为的一些原因,城中村出现了更多的无证房屋,但无证错误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征用的人。
在实践中,许多地方的征收方只是简单的认定无证房屋为违章建筑,这是滥用权力。对非法建筑的调查有一整套法律程序,房主也有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这些权利需要得到尊重。
对无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尊重产权、尊重历史、尊重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依法查处征用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依法给予赔偿。
根据最高法律,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牌房屋是非法建筑的,应视为合法建筑。
3、被征用者的原生活水平不得降低
征收和拆迁的前提是以公共利益为基础,因此,不应降低被征收者的原有生活水平,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
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参照其周围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二,因房屋被征用而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三,补偿因房屋被征用而造成的生产损失和停产。
第四,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贴和奖励.
在实践中,为了降低改造的经济成本,一些地方征收人会利用城市村镇土地的性质特点,尽一切可能施加补偿压力,城市中的被拆迁人认为征收补偿是不合理的,可以拒绝签字。
4、被征收自由选择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
被征用房屋的价值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其周围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要选择产权置换,也应当按照"拆一还一"的最低标准予以替换。
因此,如果征收方"暗箱操作",故意诱使被征收人只能选择金钱补偿或产权置换,被征收人应及时与律师联系,以保障其合法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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