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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9月份一天中午一时许,男子孙某入室盗窃时,发现室内妇女陈某正在午休,遂生歹意,用陈某的衣服捆绑其双手,并堵住陈某的嘴,对孙某实施猥亵,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发现陈某大小便失禁,不得不放弃,生气地拿走陈某包内现金5000元用手机一部,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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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发生在沿海某城市的一起真实案件,笔者对原案件稍作改编,仍尊重了原案件基本事实,对行为人定性不会产生影响。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孙某涉嫌盗窃罪(入户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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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是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盗窃罪行为方式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刑法规定的盗窃方式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共五种行为方式,后四种方式由于对法益侵犯更重或危险更高,因此,刑法并没有数额要求。本案中,孙某入户盗窃,即使还没有取得财物,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文义上来看,仍构成盗窃罪(既遂)。

孙某涉嫌强奸罪(中止)

孙某涉嫌强奸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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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孙某已采取捆绑堵嘴等手段,对陈某实施猥亵,因此,孙某针对陈某的强奸行为已经着手,由于孙某的猥亵行为及陈某受到惊吓,导致大小便失禁,孙某放弃强奸行为,为强奸罪(中止),因为,虽然陈某大小便失禁,也难以成为强奸犯的客观障碍。同时,我们注意到,本案中,孙某对陈某的强制猥亵行为已经既遂,那么是否可以视为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中止)的想象竞合呢?答案是否定的,此处为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特别法,即本案只能认定孙某涉嫌强奸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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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由于存在着对陈某的强制猥亵行为,因此,孙某虽然强奸中止,但仍对孙某造成了损害,因此,对于孙某的强奸行为应减轻处罚,应在三年以下,不包括三年量刑。

孙某涉嫌盗窃罪

孙某涉嫌盗窃罪

我们注意到,本案中,孙某有两次犯意转化,开始孙某基于盗窃的故意入室,发现陈某时发生犯意转化,欲对陈某实施强奸,强奸中止后,孙某又发生犯意转化,趁陈某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时,拿走钱及手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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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孙某趁陈某手被捆绑及大小便失禁,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状态,拿走陈某的钱及手机,表面看来符合抢劫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但此时陈某被压制反抗的状态,是强奸陈某的手段行为,根据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的责任主义原则,不能将强奸行为的暴力手段与抢劫行为的压制反抗手段行为相混同,即孙某拿走陈某手机及钱的时,并没有抢劫的故意。恰恰是孙某采取和平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为公开盗窃,即,本案中,孙某针对陈某的钱及手机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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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本案中,孙某基于不同的犯意,分别实施了三个侵犯法益的行为,因此,应分别评价,分别定性,才能完整评价整个案件事实。孙某涉嫌盗窃罪(入户)、强奸罪(中止)和盗窃罪,应三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