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某、彭某某夫妇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日前宣判,上海金融法院判处两位被告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天眼查App显示,2017年11月谭某某、彭某某与国美小贷公司签订《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以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共同向国美小贷公司借款190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0.88%。约定借款人无论是本金逾期,还是利息或其他费用逾期,借款人均应以全部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国美小贷公司后自行将逾期利率调整为月息2%。贷款期限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确认抵押房产市值为290万元整,抵押率为65.52%。截至国美小贷起诉时,两位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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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小贷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谭某某、彭某某共同偿还借款190万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以19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4月21日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计68.65余万元),同时对抵押房屋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谭某某、彭某某辩称双方合同约定到期后仍继续支付利息,应当认为合同继续履行,不同意国美小贷提出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截至谭某某、彭某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一审判处于两位被告向国美小贷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0万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如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国美小贷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国美小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谭国美小贷公司在一审中将逾期利息利率调整至月息2%,依据不足予以纠正。两位被告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约支付了全部利息,但在合同于2018年5月20日到期后,未能偿还本金。因此违约行为应当从5月21日起算。对于两位被告在2018年6月15日、7月15日、8月15日以及9月23日支付的四笔款项,由于合同未续期,且该段时间内所支付金额均低于逾期利息的数额,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抵扣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至9月23日,以本金19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共159600元,减去支付的66880元,剩余逾期利息为92720元。

2020年11月9日,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处谭某某、彭某某向国美小贷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的违约金92720元,以及自2018年9月24日起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