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简单从字面意义上解释就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退休既是老人可以领取养老待遇,另一方面也是用人单位空出工作岗位可以招用新人。

退休属于我国较早时期的计划经济时代的一种制度。1951年,我国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设计了退职养老制度。当时的退休待遇是根据本企业的工龄长短来确定,5~10年领取本人基本工资的50%,10~15年60%,15年以上70%。

国家真正建立退休制度,指的是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最初的劳动保险制度只覆盖100人以上的企业,而退休制度覆盖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这是一种更为全面的养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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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将过去的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更符合实际。相应的退休待遇标准跟劳动保险条例的标准一致,是发放退休前本人工资的50%~70%。退休制度还增加了病退的规定,如果是病退,相应的计发比例会降低10%。

退休制度,明确对于特殊贡献者可酌情提升不超过15%的计发比例,因此最高应该能发放到70%。

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去的退休制度逐渐不适合国情的发展。1978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对于有关退休待遇的计发标准做了明显提升。

抗战前参加革命工作,直接发放本人标准工资的90%;解放前参加工作发放80%;工龄20年以上75%,15~20年70%,10到15年发放60%,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放。如果满足不了退休条件,可以退职,退职发放本人标准工资的40%。有荣誉称号、特殊贡献,依然可以提升本人标准工资的5%~15%,但是不得超过原工资标准。

1980年国家还出台了,老干部离职休养的规定,也就是“离休”。离休干部主要指的是从事革命工作较早或者建国前参加工作又满足一定级别的老干部。她们原标准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而且保障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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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于退休的计发比例也有更新的规律。工龄30~35年发放基本工资的85%,35年以上发放90%。如果有荣誉称号和特殊贡献也可以提升,甚至独生子女父母也可以提升5%,但是不得超过100%。

所以,确实有少数人退休后能拿到退休前本人的工资水平。但是,这仅仅指的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情形。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我们的退休待遇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按照养老金待遇的测算,如果年轻时缴纳的养老金基数高,缴费时间又足够长,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可以超过本人退休前的工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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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养老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老人能够领到满意的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