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的《柳州市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以下简称“素质报告书”)上,“父亲”一栏写的是继父的名字。柳州市民李宏发得知此事后,感觉人格受到了侮辱,名誉权受到了侵害,于是将前妻和女儿就读的学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女儿素质报告书中“父亲”一栏改成他的名字,并向前妻和学校各索赔5000元。前不久,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双方争议:父亲一栏该填谁

李宏发与覃玉梅有过一段婚姻,两人的女儿小李于2010年出生。2013年8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2017年9月,覃玉梅与现任丈夫韦云迪登记结婚。此后,李宏发与覃玉梅对女儿的抚养及探视问题产生争议,经法院判决,女儿小李由覃玉梅抚养,跟随母亲共同生活。

小李就读于柳州市柳北区的一所小学。李宏发无意中发现,女儿的素质报告书上家长姓名一栏记载父亲为韦云迪,母亲为覃玉梅。李宏发认为,女儿素质报告书上填写的是继父的姓名,对他这个亲生父亲造成了侮辱及精神损害,于是将前妻和女儿就读的学校一起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

李宏发请求法院判令:学校和覃玉梅将小李素质报告书上“家长姓名”中“父亲”一栏的内容由“韦云迪”改为“李宏发”;学校和覃玉梅分别向他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一审判决:填写继父并无不妥

柳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宏发与覃玉梅原是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女儿小李。双方离婚后,覃玉梅与韦云迪再婚,小李与韦云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即继女与继父的关系。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韦云迪作为继父,对小李亦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小李的素质报告书上父亲姓名一栏填写韦云迪的名字,并无不妥。

法院还指出,覃玉梅和小李就读的学校不具备侵害不构成对李宏发人格权的侵害,加上李宏发并不能举证证实其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李宏发以覃玉梅、被告学校侵害其人格权或名誉权为由,要求修改小李的素质报告书信息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柳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宏发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宏发表示不服。于是向柳州中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他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6月11日,柳州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李宏发在该案审理中表示,女儿的素质报告书家长姓名一栏记载父亲姓名为韦云迪,会导致他人误认为李宏发被剥夺了对女儿小李的监护权,或者导致他人误认为小李的亲生父亲已经逝世,从而使他受到侮辱及精神损害,而且因为此事也导致他在单位被同事耻笑。

李宏发还提出,婚姻法虽然明确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并没有剥夺亲生父母的权利与义务,而且就公序良俗与传统观念而言,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亲生父母,随意改变父母的姓名不利于孩子形成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

覃玉梅说,女儿小李跟随她和韦云迪一起生活,为了便于共同抚养照顾女儿,填写小李的素质报告书时,在父亲姓名—栏写了小李继父韦云迪的名字,这没有侵犯李宏发的任何权利,不影响他作为父亲应尽的照顾义务。

被告学校辩称,小李的素质报告书上填写的父亲信息,是为了便于学校管理,属于小李的个人信息。小李素质报告书父亲姓名一栏记载父亲为韦云迪,并未对李宏发造成任何侮辱及精神损害。而且,该信息是覃玉梅填写的,与学校无关。

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素质报告书作为小李的个人资料,不对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覃玉梅在小李的素质报告书中父亲姓名一栏填写韦云迪的名字并无不妥,且未对李宏发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也未侵害李宏发的人格尊严。于是,柳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李宏发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