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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深夜入室盗窃时,将熟睡中的妇女孙某性侵,而睡在同一张床内侧的妇女的丈夫竟毫无察觉。孙某以为是丈夫所为,并不进行抵抗。完事后,孙某向床的内侧摸了一下,发现丈夫还睡在内侧,才知道是被他人性侵,孙某追出来的时候恰巧看到邻居王某经过,便把王某当成了性侵者,任由邻居王某怎么解释,孙某就是不依不饶,认定就是邻居王某所为,便在王某家门口大闹,并和醒来的丈夫一起冲进王某家,强行脱下王某的内裤,以留证据,哭闹着说就是王某性侵了她,引来了邻居们围观,并纷纷指责王某的行为。王某无奈报警,经查清,入室盗窃并性侵孙某的为刚刑满释放不久的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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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对个别情节有所增删,但基本保留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笔者在编写案件例过程中,受到读者关注,也有质疑,有的认为案件例是笔者个人杜巽出来的,根本不可能发生类似的事情,笔者在此澄清,所有展开给大家的案例,都有案件原形,有的时候,笔者刻意隐去地名和时间,没有别的用意,笔者对案件的分析,旨在向大家展示自己的观点,可能与传统理论有出入,这也是笔者发表出来,和大家讨论的初衷,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刑法学来就是社会科学,没有终极的真理,他必将被赋予价值判断,因此,不同年代的、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工作经历、不同的地区的人对于同样案件,肯定会有不同的评判,实属正常。笔者水平有限,但多年追随自认为先进的刑法理论,并加以运用,令笔者最担心的是怕把别人好的理论弄得面目全非。因此,期待斧正。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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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性的自己决定权。因此,猥亵是针对他人的隐私部位实施的行为,如胸部、臀部及其他与能引起人他人性羞耻感的部位。有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有寻求刺激的主观目的,其实这样的观点并不妥当,从刑法条文本身来说,并没有这一要求,持此观点者有人为添加责任要素之嫌疑。如果坚定的持此观点,很要能放纵犯罪,如行为人出于报复心理,摸他人胸部的,因为不具有寻求刺激的目的,因此,不构成本罪,也难以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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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性羞耻感应做客观评价,不应以行为的标准来判断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性羞耻感,很容易导致定罪的不确定性和主观归罪。本案中,孙某及其丈夫冲到王某家里,强行脱掉王某内裤,从客观上已经侵犯了王某的性羞耻,为强制猥亵行为。

从责任角度来说,本案中孙某及其丈夫有强制猥亵王某的故意,犯罪故意是对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只要孙某及丈夫知道强行脱掉一个男人的内裤子能够使他人产生性羞耻感,还去做,就具有犯罪的故意。也许有人说,孙某被人强奸了,只是想留证据,没有犯罪故意,笔者想说,那只是犯罪动机,莫把犯罪动机当作犯罪故意,犯罪动机根本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不影响定性,只影响量刑。

因此,本案中,孙某及丈夫涉强制猥亵罪,为共同犯罪,两人为共同正犯,系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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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黄某涉嫌盗窃罪,为入户盗窃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本案中,就是因为黄某入户盗窃后,发现孙某在睡觉而引发的强奸案件,因此,对于入户盗窃,刑法并不要求次数和盗窃价值大小,只要入户盗窃,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黄某入盗窃后,趁孙某熟睡,孙某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与孙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综上,对于黄某应按盗窃罪和强奸罪,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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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孙某虽然被他人性侵,但应依法追究的是实施性侵者黄某的刑事责任,面孙某夫妻俩却因不当救济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刑罚处罚。笔者在分析本案例时,也觉得孙某夫妻好像有点冤,但更觉得委屈的不是孙某夫妻,而是被无缘无故强行脱掉内裤的王某。更何邻居王某反复解释,而孙某夫妻却不依不饶,连引用过失强制猥亵他人而脱的理由都变得不可能。您有何看法,敬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