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工作了36年09个月,再计算退休费及调整养老金时,却在按照36年计算,这说明我们的有些工龄不合标准。

过去的时候,我们实施的是退休费由国家承担的制度。退休制度的待遇计算,是按照一定程度的工龄,确定退休费的计发比例。比如说工龄10年以上20年以下,发放基本工资的70%;20年以上30年以下发放80%;30~35年发放85%;35年及以上发放90%。这个时候,不管是工龄36年09个月还是40年,实际上计发比例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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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由于退休人员越来越多,国家压力也越来越大,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相应的退休金。为了减轻养退休金的支付压力,建立起社会统筹的养老制度,1991年我们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过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费筹措养老资金,再加上国家补贴给予兜底保障,建立起了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养老金待遇主要跟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相挂钩。

缴费年限直接具体到月,每多一个月都会影响我们的养老金待遇。比如说退休基本养老金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按照100%基数缴费12个月,就可以多领取1%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基础养老金。如果社平工资是6000元,相当于每多缴一个月多领取基础养老金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也是具体到每一元钱。我们缴费是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钱数。退休时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出个人账户养老金。如果我们按照6000元基数缴费,每月计入个人账户480元,60岁退休计发月数是139个月,当年退休大约可以领取3.4元左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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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是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如果说我们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我们工作了但是用人单位没有缴费,这种情况依然不会计算缴费年限。不过,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如果是因为我们转换工作,导致的个人没有缴费,这种情况按照人社部的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不可以通过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是可以通过职工档案认定视同缴费的。可是如果职工档案的关键材料缺失,这样也是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以前,临时工、季节工身份的工龄,只有最后一次被聘为临时工、季节工以后转为固定工人才可以视为连续工龄,非连续工龄都不会视同缴费

所以,情况是有好多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特别要注意的是我们在养老金增加时,绝大多数地区采用的缴费时间认定并不是“去尾法”而是“进一法”,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36年零1个月和36年零11个月都会按照37年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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