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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四岁的李某网上聊天时,认识了四十岁妇女孙某,两人聊得比较投机,通过聊天,孙某了解到了李某精通电脑。2018年8月一天下午,孙某告诉李某,自己家电脑坏了,请帮忙维修。李某为了能按时回家,一下班就直奔孙某家,一到孙某家,穿着简单暴露的孙某直接将李某领进卧室,因为电脑就在卧室里,不一会,电脑修好了,孙某留李某共进晚餐,李某考虑女朋友一人在家,就拒绝了,但经不起孙某的再三挽留,吃饭时,孙某白酒红酒啤酒轮番上,一会儿,李某就喝醉了,孙某将李某抱上床,脱掉李某衣服,由于李某醉得厉害,无力反抗,孙某与李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李某回家后,女朋友在其身上发现了女性的痕迹,愤而与其分手,李某越想越生气,于是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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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他人转述而来,案件的真实性不可考,但现实中类似案件确有发生,笔者只想借此案来阐明某一刑法原理,从过去妇女强奸男性无处罚根据,到现在可以定罪量刑,算作普法吧。笔者在分析本案例前,仍假设本案事实已查清,据以定罪的证据已充分。如对笔者观点有异议,敬请讨论或指正。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因此,自2015年11月1日起,妇女强奸男性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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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因此,妇女对男性实施的强奸行为,无法认定为强奸罪,只能定性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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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对他人实施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男性对女性的强奸行为,但女性对男性的强奸行为构成本罪。

本罪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强奸罪的行为手段相同,所谓暴力,是指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强暴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如,采取麻醉、醉酒等方式,使得他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其进行猥亵。

本案中,孙女士采取用酒灌醉的方式,使得李某无法反抗、不能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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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实践中,我们经常听说的基本都是男性对女性的性侵害,女性性侵男性的案件很少听说,但听说的少绝对不代表发生的少,妇女对男性实施性侵的案件,实践中并不鲜见,之所以很见之于报端,这与被性侵的男性难以启齿,羞于说出有口关。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及强奸行为,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