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为我可怜的外孙女执行到了抚养费和医疗费,真的太感谢了!”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一件抚养费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吴某乙的外公马某甲向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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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6日,吴某甲与马某乙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确认:婚生女吴某乙随母亲马某乙生活,从2019年1月1日起,吴某甲每月支付吴某乙抚养费500元;吴某乙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吴某甲、马某乙各承担一半。调解书生效后,吴某甲未能自动履行给付抚养费、医疗费的义务。2020年9月,吴某乙向翠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甲给付抚养费10000元、医疗费29591.9元,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执行法官收到该案并查阅卷宗后发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吴某乙年仅8岁,正在上小学二年级,2019年初因患糖尿病进入宜宾市二医院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产生59000多元的医疗费用,后续需长期用药治疗。因未购买医疗保险,需自行承担医疗费用,让吴某乙的母亲及外公、外婆一家生活非常困难。马某乙多次要求吴某甲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医疗费无果。因该案属于涉民生案件,执行法官立即着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电话通知吴某甲到庭处理该案。但吴某甲称自己是北方人,现在天津上班,没有履行能力,拒不到庭。财产调查反馈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远在天津,查人找物都非常困难,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执行法官没有放弃,经多方调查了解到,吴某甲因工作业务需要,经常需要乘坐高铁出差,执行法官随即向吴某甲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限制其高消费迫使其履行义务。

功夫不负有心人,2020年11月17日,吴某甲主动打电话给执行法官,表示自己公司有重要工作需要乘坐高铁出差,向法官申请解除对其的限制高消费令。执行法官立即对其释法明理,并明确告知其不将义务履行完毕,不会解除限制高消费令。随后,吴某甲委托律师到法院处理该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票据进行核对,经核对票据和金额均无误,律师通过电话告知其核对的结果并劝告吴某甲应当及时履行义务,同时也向其分析了拒不履行所面临的法律后果。

吴某甲迫于强制执行和限制高消费令的威慑,主动将应履行的39591.9元执行款转账支付到法院。法院随即将该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还就后续医疗费、抚养费的支付达成协议,吴某甲承诺以后一定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